民意滙集處報告書(中文全文)(1987年10月)Survey Office Report


綠皮書:一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
民意滙集處報告書
第一部份——報告書
監察委員報告書
一九八七年十月 香港




(English version in photo form)
October 1987
Hong Kong
(使用時請註明由Hong Kong Columns (Translated)處轉載,文字處理都係時間)



民意滙集處報告書
第一部份——報告書
一九八七年十月 香港

民意滙集處
Survey Office
香港維多利亞兵房‘O’座
Victoria Barracks
‘O’ Block
Hong Kong

香港總督衛奕信爵士

總督閣下: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署理總督委出民意滙集專員,民意滙集處遂告成立。

民意滙集處的辦公地點位於域多利兵房’O’座,經政府修葺後撥予本處暫時應用。

在「一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於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發表前的數星期,本處便先行訂定工作程序和取得所需的職員和設備,務求在綠皮書發表當日,一切已準備就緒,展開工作。

收集民意期間,香港政府對於我們所需的人力物力,有求必應,為此我們衷心感激。此外,對於多個曾經借調屬下職員與本處的政府部門,我們特此言謝。

為了讓監察委員清楚知道本處每方面的工作,我們定期與他們舉行會議,並給予一切方便,讓他們全面查閱本處所得資料。監察委員提出了不少具有建設性的意見,使我們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得到改善,對此我們殊深銘感。

市民遞交對綠皮書意見的期限,由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為期剛超過四個月。我們呈交報告的最後限期為十月三十一日,現時得以依時完成,端賴全體同仁貫徹始終,不辭勞累,熱心工作,有以致之。

我們相信,本處已遵照職權範圍行事,並完成了一份報告書,公正確實地收集了香港市民就綠皮書各方面所表達的意見。此外,本處已竭盡所能,將一切有關資料收入報告書內,但要盡錄每一細節,既不可辦,亦非所宜。

謹此呈上民意滙集處報告書。

(許雄簽名)
民意滙集專員許雄謹呈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
(目錄:第一部分 略)

第二部份*
附錄

I 立法局、 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與各區議會討論綠皮書會議日期
II 民意滙集處所採用的宣傳資料
III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及十六日立法局辯論綠皮書會議席上各議員所發表的意見摘要
IV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四日及九月八日市政局辯論綠皮書會議席上各議員所發表的意見摘要
V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區域市政局辯論綠皮書會議席上各議員所發表的意見摘要
VI 曾向民意滙集處理交意見書的團體、社團及其他組織的有關資料
VII 交民意滙集處的各項民意調查
VII 遞交民意滙集處的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詳情
IX 民意滙集處曾審閱其報導的報章、期刊、電台及電視台名單
X 民意滙集處委托私人機構進行民意調查的有關資料
附件A 問卷
附件B 向被抽中住戶發出解釋調查目的的函件
附件C 資料搜集結果報告
附件D 被訪者就綠皮書各事項提供支持其意見的主要理由撮要
XI 反映各團體、 社團及其他組織所發表的意見列表

附註:*本報告書第二部份及第三部份,現存放於政府檔案處、各公共圖書館及政務總署屬下各區政務處,供市民查閱。

***
鳴謝

承蒙香港政府多個決策科及部門的職員賜予協助,多方合作,民意滙集處殊深銘感,並特別向以下部門致謝:
- 行政科辦公室及住宅組、建築署、機電工程署、政府物料供應處等協助提供辦公室設備
- 銓叙科及各政府部門借調職員協助工作
- 政府統計處、政府電腦資料處理處、人民入境事務處、稅務局、政府印務局、庫務署等協助有關電腦資料處理的工作
- 政府新聞處協助民意滙集處的宣傳工作
- 郵政署協助使用特製郵戳
***

第一部份——報告書

第一章
民意滙集處


引言

1.1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副布政司宣佈政府成立一個獨立的民意滙集處,負責蒐集及整理社會人士對行將於一九八七年五月發表的「一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以下簡稱綠皮書)所提出的意見,並提交報告。副布政司並且宣佈,署理總督已任命當時的副行政司許雄太平紳士,由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出任民意滙集專員。

職權範圍

1.2 民意滙集處(以下簡稱本處)是由總督授命成立的獨立機構不同於香港政府的一般部門,首長民意滙集專員須直接向總督負責。本處的工作是邀請市民對綠皮書提出意見,並將這些意見加以蒐集和整理,載錄於一份報告書內,提交總督會同行政局。為達到這個目標,本處的職權範圍如下:
「(甲)盡量邀請廣大市民對「1987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內所討論各問題作出反應,並收取和記錄所有在1987年9月30日或之前以書面發表的意見,包括直接向該處提交的、或間接經由現存各諮詢途徑向該處提交的意見書;和

 (乙)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就根據以下指示而蒐集和列出的所有這些意見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交一份公正確實的報告:
  (一)設法鼓勵市民作出反應:
  民意滙集處應邀請團體、社團、法定和非法定組織,以及個別人士對綠皮書內所討論的各問題加以考慮,並將意見以書面向民意滙集處提出;同時盡可能採取適當步驟去鼓勵市民作出反應。
  (二)調査市民意見:
  民意滙集處可委託其他機構進行民意調查;滙集處應留意其他調查及對這些調查作出評論。
  (三)保密:
  倘提供意見人士要求對所提文件保密,則所交文件必須予以保密,並在白皮書公佈後,盡速將之毀滅。
  (四)傳播媒介報導:
  民意滙集處將留意傳播媒介所報導的意見,務使能透過這些報導補足滙集處已收到的意見書而不致重複同樣來源的意見。
  (五)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民意滙集處須評論這類文件的來源及彙編方法,特別留意有否任何重複。
  (六)報告:
  民意滙集處的報告書須包括下述各種方式發表的意見的確實概要:
   (i) 區議會、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立法局的辯論、會議紀錄及意見書。
   (ii) 其他法定和非法定組織的書面意見及有關其成員、工作、目標,以及擬成意見書所循的種種程序的註釋。
   (iii) 各團體及社團的意見,及有關其成員、工作、目標,以及擬成意見書所循的種種程序的註釋。
   (iv) 並無要求保密的個別人士的書面意見。
   (v) 要求保密的個別人士的書面意見。」
1.3 獨立監察委員

此外,署理總督另委任李福述太平紳士和蘇國榮太平紳士為獨立監察委員,他們須觀察本處各方面的工作,並向總督提交獨立報告,說明他們對民意滙集處能夠妥當、準確和公正地執行任務及依照職權範圍所定程序行事是否滿意。

工作概況

1.4 在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成立後至綠皮書於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發表的幾個星期裡內,已先做好準備,包括擬定工作程序,以便執行任務。本處的核准編制共有職位59個,職員全是調任的公務員。 後來,由於市民來信大量激增,本處需向政府再次借調多名公務員以作支援。結果本處的職員最多的時候共有247名。

1.5 本處的組織有如下表:

組織圖表

民意滙集專員   ┌民意滙集部─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
  │      │
副民意滙集專員──┤技術輔助部─統計組、新聞組、翻譯組
         │
         └行政部─總務室、秘書及打字服務小組、機密檔案室

1.6 本處積極就綠皮書展開宣傳,並邀請社會人士對書中所論事項提出意見。然而,本處同時亦謹慎從事,保持中立,盡量避免別人誤會本處在任何程度上影響民意。詮釋和解說綠皮書內事項的責任,便交由香港政府承擔。

1.7 為鼓勵廣大市民對綠皮書發表意見,本處不斷進行了多項宣傳活動,包括在各大中、英文報章刊登廣告,有關詳情見第二章。

1.8 本處委託雅捷市場研究社就綠皮書進行了兩次民意調查,有關詳情請參閱第五章。

1.9 立法局曾就綠皮書進行辯論;而兩個市政局及全港19個區議會亦各自在正式會議中討論綠皮書內容(有關辯論及會議日期見報告第二部份附錄I)。在上述每一次辯論或會議,均有本處高級職員以觀察者身份列席;另一方面,在多個由社會各界主辦的研討會及論壇中,本處亦有高級職員到場。

工作方法和程序

1.10 為履行職權範圍的規定,本處採取了以下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a) 利用郵政總局信箱 8800 號收集市民投寄的意見書;
(b) 除公開邀請市民發表意見外,本處更直接寄出或經由各區政務處轉遞內附綠皮書的信約8 000封給各有關團體、社團及其他組織,邀請他們發表書面意見,並就其會員人數、工作及宗旨,以及蒐集意見所循的程序,提供有關資料;
(c) 對於所有寫上地址的意見書,本處均回信作覆;
(d) 任何書面意見,如在本處覆信給提意見人後發現冒名遞交者,則交由警方處理;
(e) 將所有意見書據實撮要和整理;
(f) 發信給主辦民意調查的人士,請求提供有關調查的進一步資料以協助本處對這些調查作出評論;
(g) 發信給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的發起人 ,對其或有關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提供進一步資料,以協助本處對文件的來源及彙編方法作出評論;
(h) 直接交予本處或經由現有諮詢途徑交來的意見書,和本處留意傳媒報導所得的意見,均獲審慎地編成記實資料文件。

1.11 本處的高級職員每週舉行兩次會議,商討工作進度和解決面對的困難,會上並有監察委員的代表列席。此外,民意滙集專員、副專員及監察委員亦定期每兩週舉行一次會議。如有需要這些會議會更頻密進行。

1.12 在日常運作方面,本處亦不忘對文件和資料的保密作慎重處理。

1.13 鑑於是次任務所涉範圍廣闊,所收集的意見亦多。電腦設施便成為彙編資料文件及整理民意所必備的工具而為本處所廣泛使用。

1.14 本處民意滙集部屬下各組分工合作,負責記錄及處理來自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他們的工作乃按照意見書的來源和性質劃分,有如下列:
(i) 立法局辯論與兩個市政局及各區區議會的會議紀錄;
(ii) 團體、社團及其他組織提交的意見書
(iii)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的意見書;
(iv) 傳播媒介的報導;
(v) 民意調查;及
(vi) 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1.15 關於資料紀錄的編纂事宜,本處採取以下步驟辦理:
(a) 本處收到與綠皮書有關的意見書後,首先全部加以編號登記,然後送交民意滙集組摘要和記錄在一些特別設計的資料輸入咭。這些資料經核對後就輸入電腦以便將意見儲存和整理。
(b) 對於民意調查、簽名運動和同類文件的處理則不假電腦而加以撮要,但各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內所載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均輸入電腦,以便核對是否相符。
(c) 經鑑定為與綠皮書內容無關或重覆遞交的意見書,均不獲處理。
(d) 本處收到意見書後,均向提意見人發出覆函。 截至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為止,凡被發覺誤冒名意見書者,則一概不予處理。由於需要依時編寫報告書,此一日期不可能再予推延。
(e) 若提意見者遞交多過一份意見書,其所提重複的意見,皆不獲處理;但根據不同來源類別所提出的意見,則可能會被記錄一次以上。舉例來說,一名曾在區議會會議上就綠皮書發言的區議員,可能已直接向本處遞交個人意見書;另外,他亦可能是一個或多個已提交意見書社團的成員。
(f) 所有提供簽署人身份證號碼的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本處均逐一稽核。並將其中一些持相同意見的不同簽名運動對查,以審核是否有相同身份証號碼重複出現的情況。
(g) 對於由個別人士或聯名人士遞交的意見書,本處亦核對提意見人的姓名與身份證號碼是否相符。
(h) 核對姓名與身份證號碼是否相符的工作,亦在每一個簽名運動和每一套同類文件之中進行,但有一個收集到223 596 個簽名的簽名運動 。於諮詢期最後十天內才送抵本處。由於簽名數量過大,本處祇能在提供了身份證資料的簽署人中,隨機抽出22 374 人,亦即總數的 10% 以進行核對工作。
(i) 舉凡有關綠皮書的報章報導,包括社論、特稿和讀者來信等均予以檢視、摘要和記錄。
(j) 對於電台及電視台所播放與綠皮書有關的時事節目,本處均予以錄音或錄影並加以審視,然後將有關意見摘要和記錄。

1.16 關於紀錄的處置方面。本處採取以下步驟辦理:
(a) 所有要求保密的意見書,本處都分開處理。這些意見書已妥為存放於附有編號的密封盒內和白皮書公佈後盡速將之毀滅。
(b) 所有民意調查、簽名運動和同類文件,以及毋須保密的意見書,亦已妥為存放於附有編號的密封盒內,連同本報告書一併呈交,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如何處置。
(c) 為撰寫報告所用的電腦資料輸入咭、資料印本和文字處理機的資料儲存磁碟。會在適當時候全部予以毀滅。
(d) 所有電腦儲存的資料,亦會在白皮書公佈後盡速加以抹除。

1.17 以上各步驟及安排行之有效,本處遂得以按職權範圍應付各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綠皮書和宣傳活動

背景

2.1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布政司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綠皮書,並作出一份受到廣泛報導的聲明。他解釋了政府發表綠皮書的目的,並籲請香港市民仔細研究書中的選擇項目和向民意滙集處提交意見。

香港政府的宣傳活動

2.2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立法局會議結束後 ,副布政司隨即舉行記者招待會,進一步闡釋這次徵詢民意的目的,並解釋綠皮書的內容。

2.3 香港政府共印備1 955 000 本綠皮書,免費派發給市民,其中1 480 000本為中文版,另外475 000本為英文版。這些綠皮書,大部份在政府刊物銷售處、各區政務處、郵政局、公共圖書館及其他政府部門接待市民的柜枱派發。此外,政府亦於多處繁忙地點設立臨時攤位和流動分發站以便派發綠皮書。另一方面,政府更預備了中、英文版的凸字本和錄音帶,透過各區政務處、公共圖書館、香港失明人協進會、香港盲人輔導會及其他志願機構派發。

2.4 香港電台製作了一輯名為「綠皮書透視」的中文電視節目,全輯共分為14集,以日常用語,深入淺出,介紹綠皮書的內容。由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三日至八月二十八日,每集在兩中文電視台播出兩次。後來,整套片集更獲輯成一個一小時的節目,於一九八七年九月在兩台播出。

民意滙集處的宣傳活動

2.5 為了盡量鼓勵廣大市民對綠皮書發表意見,本處曾舉行記者招待會,印製海報,刊登報章廣告,在電台及電視台播放中、英文宣傳聲帶和宣傳短片,在戲院放映廣告和使用特製郵戳,以廣宣傳。

2.6 本處所推動或安排的宣傳活動。計有以下數項:

(a) 在整個諮詢期間,數次舉行記者招待會,宣傳綠皮書及本處的工作,並說明市民應該怎樣遞交意見書。本處借助傳播媒介告訴市民。他們可將書面意見逕寄香港郵政總局信箱 8800 號,或經由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兩個市政局、各區區議會及政務處等現有諮詢途徑轉交。此外,如有市民希望提出口頭意見,可直接前來本處口述或前往上述機構由有關人員代為筆錄 ,然後送交本處。
(b) 印製宣傳海報約5 000 張,包括中文4000 張及英文1000 張,分別張貼於各政府部門接待市民的柜枱、政府新聞處管轄的天星碼頭廣場廣告位及其他張貼廣告地點、地下鐵路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轄下範圍,包括車站大堂在內。此外,各區政務處亦安排分發海報給地方團體張貼。
(c) 在一九八七年六月二日和三日,八月六日和七日以及九月二十一日,先後三次在各大中、英文報章刊登廣告,籲請市民閱讀綠皮書,並於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之前將意見書寄交香港郵政總局信箱 8800 號民意滙集處,書內最好能附上提意見人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證號碼。此外,廣告亦同時指出,意見書可按提意見人的請求保密處理 ,待白皮書公佈後予以毀滅。
(d) 在四個電視台播映三齣宣傳短片。整個諮詢期內,這些短片在電視節目的黃金時間與非黃金時間共播出620次之多。
(e) 向本港兩個廣播電台一一香港電台和香港商業電台,提供四款不同的中、英文宣傳稿,在各台廣泛播送,但由於播放時間完全由兩台自行決定,因此,對於兩台播出這些宣傳稿的準確次數,本處則難以查核。
(f) 就抽樣本港住戶參與本次委托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本處曾邀請傳播媒介記者參觀從抽樣範圍抽出樣本住址的電腦印刷過程,這事亦被廣為報導。
(g) 一九八七年九月間,在59間電影院放映有聲彩色廣告。
(h) 一九八七年八、九月間,使用一個特別設計的郵戳,蓋於在本港投寄的郵件之上,戳上附有中文宣傳語句,促請市民盡早向民意滙集處提交意見。

2.7 本處進行的宣傳措施及活動所用材料的樣本,現在於本報告書第二部份附錄II。

附帶宣傳和其他活動

2.8 在整個諮詢期內,所有傳媒機構均以不同形式對綠皮書作出廣泛而頻密的報道,因此有關訊息應已傳達至大部份香港的家庭。綠皮書備受公眾注視,這顯然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

2.9 本處從傳播媒介及其他途徑,留意到不少關注小組及團體舉辦各式各樣的活動以喚起市民對綠皮書的認識及鼓勵他們向本處發表意見。這些活動包括宣傳運動、研討會和論壇、民意調查和簽名運動、報章廣告和特別集會,與群眾大會、禱告會等。

第三章
社會各界人士的一般反應

引言

3.1 「一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於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發表後,為期四個月的諮詢工作隨即展開,至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始告結束。本處共收到 134 656份意見書,其中134 187份乃截至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所收到者,而469份乃逾期所收到者,故不獲處理。另有2411份意見書被確定與綠皮書無關、重複或冒名遞交的,亦不獲處理。所有獲得處理的意見書有 131 589份,其中有125 816份來自個別人士,4 661 份來自聯名人士,1112份來自團體、社團和其他組織。除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外,據知由各界人士就綠皮書所討論事項而進行的民意調查共有 166個。另有21份意見書屬於一些簽名運動和同類文件。除立法局曾就這份綠皮書進行辯論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和各區區議會亦有討論綠皮書。此外,傳播媒介也曾對綠皮書作廣泛的報導。

3.2 諮詢期內市民對綠皮書的反應趨勢載於以下圖表:

每週收到的意見書總數

3.3 在未就社會人士對綠皮書內各事項所發表的意見作詳細報告之前,本處先就所收到和所注意到的意見表達方式。提供一些一般資料。

一般資料

3.4 當局發表綠皮書,請市民對書內各主要事項的選擇提出意見。在諮詢過程中,本處所收到的意見書,不論在格式和篇幅方面均有很大的差別,其中以各款預先印製的意見書最為普遍。這類預先印製的意見書,均屬於內容相同的信件和問卷。至於那些由個別人士自行撰寫的意見書,有部份在內容方面是完全相同或雷同的,其餘的則內容迥異。有些提意見人在其意見書內附上有關綠皮書的新聞報導或文章,表示贊同其中的意見。另有市民把綠皮書影印本寄上,並在某些段落旁邊劃上☑︎(剔)號,以示對該部份綠皮書的支持。就篇幅而言,一些書信式的意見祇有寥寥數語,表示支持或反對某項選擇;另一些則長篇累牘,就綠皮書所討論的各點事項,闡述有關的論據和意見。

3.5 超過95% 意見書以中文寫成,其餘的則全用英文書寫。送交本處的意見書。大部份都是不解自明的。不過,有小部份的意見書,包括一些填妥的問卷,所述的意見卻前後不一致。此外,對綠皮書內各事項逐一討論及發表意見的意見書非常之少,大部份提意見人均祇對某範圍內的事項提出意見。社會人士發表意見最多的事項包括:直接選舉、立法局主席的職位、區議會的任務和立法局現有的議員類別等;尤以對直接選舉一項所發表的意見,遠較其他事項為多。

3.6。 本處在諮詢期的初期,已留意到有為數不少的意見書 ,其中包括一些意見是超出綠皮書討論事項和選擇項目的範圍。不過,廣義來說,這些意見亦稱得上是社會各界人士對綠皮書所作出的反應。雖然本處的主要目標是收集和整理社會人士對綠皮書內所討論各事項提出的意見。但為了完整起見,市民所發表與綠皮書有關的其他意見,若其範圍的廣闊程度可以數量表達者,本處都加以收錄。

3.7 現將諮詢期內社會人士最踴躍發表意見的八項問題的意見數量列於以下圖表 :

對綠皮書內各事項發表意見的意見數量
(以各別來源的總數伸算而得的百分率表達)
來源 - 在立法局、兩個市政局及各區議會發言的議員、團體及社團的意見書、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的意見書、民意調查、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意見 - 區議會的任務、區議會的成員組織、立法局目前的成員組織、直接選舉、立法局主席的職位、有權投票的年齡、政制發展的步伐、政制發展與基本法的草擬

3.8 本章第3.9至3.31段將按意見的來源和社會界別,講述表達意見的形式和範圍。

立法局、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

3.9 立法局於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及十六日辯論以下動議:「 本局關注一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的內容。在為期兩天的辯論中,除官守議員外,共有45位議員發言。本報告書第二部份附錄III摘錄各議員的意見。
3.10 市政局於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四日討論綠皮書的第三章,繼於九月八日討論其餘各章。會議上共有25位議員發言 ,而他們的意見摘要載於本報告書第二部份附錄IV。
3.11 區域市政局於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三日的會議上討論綠皮書,發言議員計有 14位。他們的意見摘要載於本報告書第二部份附錄V。在上述會議中,區域市政局通過一項包括三點意見的動議,其內容如下:

(a) 政府現有的三層架構制度,在一九九七年之前,不應有所改變(一票棄權);
(b) 現存的兩個市政局,在一九九七年之前,是有繼續存在的必要,來反映它們各自不同的歷史背景及所服務地區的不同地理環境與社會特色(一票棄權) ;及
(c) 區域市政局的成員組織、結構和運作安排,在一九九七年之前,不應有所改變(六票棄權)。

3.12 在諮詢期內,全部 19 個區議會均討論過綠皮書,共有 346 位議員發言。

3.13 本處獲得上述辯論及會議的會議紀錄或議員演辭全文並據此將每位議員在辯論或會議上表達的意見如實摘錄。

團體及社團

3.14 本處共收到1 112份來自1 021 團體、社團及其他組織的意見書,有些團體來信超過一次,以討論綠皮書所涉及的不同事項。至於團體類別包括專業團體、工商及金融團體、傳統組織、社區及居民組織、工會及關注組織等。它們不少是歷史悠久的法定或非法定團體,代表社會不同的行業,也有一些是為了關注政制發展而新近成立的組織。

3.15 這些團體及社團大都是由羣體或市民組合而成,會員人數由不足一百以至數千或更多,當中成員是因背景相同、份屬同業、街坊或同鄉而組織起來,有為促進共同業務利益或因從事某一行業而團結一致。

3.16 這些團體及社團採用各種不同程序擬成意見書 ,最常用的方法是首先徵詢會員的意見,然後由理事會之類的組織開會陳述和通過會方的意見。另一種方法就是進行意見調查以搜集會員的意見,然後根據調查結果擬成意見書寄交本處。此外,有些團體、社團及其他組織在召開會議、研討會或論壇討論綠皮書後將會議紀錄遞交本處,反映他們的集體意見。這類意見本處視之為團體、社團及其他組織的意見書;如有關紀錄祇是反映個別人士而非發起團體或社團的意見,則本處盡可能將之當作個人意見來處理。

3.17 曾向本處遞交意見書但並沒有要求保密的所有團體、社團及其他組織的名單,載於本報告書第二部份附錄 VI。至於其工作及宗旨、會員人數、擬成意見書所循程序等資料,如能及時提供,也會列入附錄VI之內。

3.18 來自團體、社團及其他組織而要求保密的意見書計有 10份。因重複遞交或與綠皮書無關而不獲處理的意見書則有31份。另有 12份逾期遞交的意見書亦不獲處理。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3.19 本處共收到 130 477 份意見書(1),其中125 816份來自個別人士,4661 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意見書共代表 144 545 個別人士的意見。在這些意見書中 ,有91202 份是寫上地址的。在諮詢期的最後一個月內收到的意見書有 123 047 份,佔總數的94%。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遞交的意見書,佔本處所收到全部意見書的99% ,是數量最多的一類意見書。

附註(1) : 在這個數字中,有112份是由個別人士透過現有的諮詢途徑以口述意見方式提出。另有一份則為凸字意見書。

3.20 雖然個別人士與聯名人士用了很多不同的方式表達意見,但他們遞交的意見書中,有很大部份或86 %是預先印製而成的,其中屬於問卷形式的有 122款,另外內容相同的信件則有 179種。有些問卷標明出處,並且是由一些機構或人士,如區議會、區議員等所編印和派發,用以鼓勵市民發表意見。至於內容相同的信件,則較少說明出處。本報告書的第三部份已收錄每款預先印製的意見書樣本,並列出所收到該款意見書的數目。單就最多人士使用的一款預先印製文件來說 ,有20 377 份來自個別人士和2 345份來自聯名人士的意見書,便是利用該款文件表達意見的。屬於內容相同信件的意見書,大都集中對直接選舉問題發表意見,而立法局主席的職位、區議會的任務和選民的年齡規定等問題 ,也是這類意見書所討論到的事項。各款問卷在內容方面有很大的差別,而大部份問卷即使沒有論及綠皮書內全部主要問題,亦有對綠皮書的大部份事項加以探討。

3.21 要求保密的個別人士和聯名人士意見書共有8611 份。個別人士意見書內寫上姓名和身份証號碼的有121 147份。至於聯名人士意見書內寫上聯名人姓名和身份証號碼的有4090份,另有229份祗寫上部份聯名人姓名和身份証號碼。在提供姓名和身份証號碼的意見書中 ,有122 214個別人士的姓名和身份証號碼經本處核對相符 ,其中有81708份乃寫上地址的。匿名意見書有413份。另有4598份意見書祇載有姓名或不能辨認的簽名。這些不能辨認簽名的意見書 有些附有身份証號碼 ,有些則沒有。本處審定為與綠皮書無關或重複的意見書共有471 份,這類意見書本處並不受理。另有457份在諮詢期屆滿後才收到的意見書和 1 909 份冒名的意見書,本處也不受理。

傳播媒介

3.22 綠皮書一經發表,傳播媒介便立即給予極度廣泛及頻密的報導,尤以諮詢期屆滿前的一個星期為甚。傳播媒介對綠皮書的關注程度,在整個六月和七月期間都維持於很高的水平,至八月間雖有少許減退,但至九月間又回復高峯。總的來說,在整個諮詢期間,傳播媒介大部份時間都給予綠皮書廣泛的報導。

3.23 本處所留意的每一類傳播媒介報導,縱使沒有過及綠皮書內所有的主要問題,也曾談論過其中一部份。本處共審閱了 24份本地報章和 20 份本地期刊的報導,同時又檢視了電視和電台所播放的公共事務節目。本報告書的第四章,會就本處審閱傳播媒介對綠皮書的報導的工作,提供進一步的資料。

民意調查

3.24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兩次民意調查,藉此邀請市民對綠皮書所討論的事項發表意見,然後就市民的意見作出報告。本處曾邀請本港多間市場研究公司標投是項民意調查工作,最後選擇了雅捷市場研究社進行這項任務。上述的兩次民意調查在諮詢期內進行,而每次調查都成功地訪問了約三千名人士,這些被訪者全部經由概率(隨機)抽樣方法抽選出來,以便這兩次調查所得的結果可以提供可靠的資料,用以推計本港成年人口對綠皮書所討論的問題和選擇項目的意見。關於這兩次調查的進一步資料,現詳載於本報告書第五章。

3.25 多個團體也曾利用民意調查方法,收集市民對綠皮書內各事項的意見。這些民意調查 ,有很多由專業市場研究機構代傳媒機構或區議會進行有些更屬全港性的民意調查,以全港的成年人口作為目標羣體。其餘的民意調查,對象祇限於人口中的某個類別的人士,例如專業團體的成員、某個地區的居民或某個年齡組別的人士等。

3.26 本處接獲的民意調查結果計有166 個,有些是直接收到的,有些則是本處函請發起團體將調查結果寄回的。總體而言 。這些調查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以概率(隨機)抽樣方法抽取調查樣本,另一類則沒有採用隨機抽樣方法。第一類調查,是向被選為「樣本」的一羣人士徵詢意見。以便從「樣本」所提供的資料推計出總體的情況。這個樣本是從總體中隨機抽出,根據上述抽樣方法 ,每個總體成員都有固定(比零大)的機會被納和人樣本內。這些調查如按正確方法進行,便可根據調查所得推計出某一總體或目標總體的情況。至於另一類調查,由於沒有採用隨機抽樣方法,其結果雖可總結或代表參與人士的意見,但卻不
能推計出整個總體的情況。

3.27 在上述的民意調查之中,36個屬概率(隨機)抽樣調查,樣本數目自88至1334不等,其中10個以全港的成年人口作為目標總體,而其他則以某一地區或某一界別的人士為調查對象,例如年齡或職業組別等。其餘的調查是搜集個別人士,例如某一地區居民、某間公司職員的意見。透過這類民意調查表達意見的人士共有 145 842 名。上述兩類民意調查所採用的搜集資料方法包括有面對面訪問。電話訪問以至自填問卷等方式。此外,調查所涉及的事項亦有所不同:有些祇提及綠皮書內某些問題及選擇項目,而其他則幾乎遍及所有事項。

3.28 本報告書第二部份的附錄 VII,列出在諮詢期內,由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詳情,並附有本處就這些調查所作出的評論。

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3.29 本處共接獲21份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如這些文件有發起人或聯絡人的資料,本處即與他們接觸,以便取得有關簽名來源及擬成方法的詳情。

3.30 所有21份這類文件均提及立法局直接選舉的問題 ,其中有兩份同時論及立法局主席的職位,而提到投票年齡及目前立法局議員類別的則各有一份。總體來說,共有 187 276個簽名人(80%)提供他們的姓名及相符的身份證號碼。

3.31 本報告書第二部份附錄 VIII,列出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的詳盡資料,包括 :
(a) 文件的來源及焦編方法;
(b) 姓名及簽名的總數;
(c) 重複程度; 及
(d) 核對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的結果。

概述社會人士的意見

3.32 第六章評述本處如何翔實地摘錄立法局、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議員在會議席上。,以及社會人士在寄交本處的意見書內 ,就綠皮書所發表的各種意見,及記錄這些意見的方法,而第七章至第二十章則分別按每個事項,將摘錄所得的各項意見臚列出來。

第四章
傳播媒介就綠皮書所作的報導

4.1 本港傳播媒介給予綠皮書廣泛而持續的關注。傳媒每天對是次諮詢工作的各方面事宜均作出不少報導。在諮詢期開始及結束前的一段期間內,傳播媒介對綠皮書事項特別關注,尤以綠皮書發表次日的報導最為詳盡。

4.2。 至一九八七年九月底,本處共留意了 12 784項由報刊、電台及電視節目就有關訪問、公開言論、辯論及討論所作的報導。除8963項時事報導外,尚有398篇社論、3034篇專欄、特稿或讀者來函; 此外,另有92個電台或電視討論節目及 109 個電台接聽市民電話的節目。

4.3 透過傳播媒介的報導,本處留意到多項專就綠皮書而進行的活動,其中包括 118 個民意調查、19篇廣告、公開集會、簽名運動、研討會及公開論壇。此外,有些報館亦特設「熱線」電話,俾讀者發表意見。

4.4 本處所留意的本港傳播媒介報導,其來源現詳載於本報告書第二部份附錄IX。
4.5 以下圖表顯示本處在諮詢期內留意的各項報導的總數 :

傳播媒介報導每週總數

截算日期(每週計)

4.6 在整個諮詢期間,傳播媒介曾經有四次給予綠皮書大量篇幅的報導。在諮詢期剛開始的首個星期,傳播媒介報導的意見,十分關注綠皮書本身,特別是其內容及表達方式。在一九八七年六月的下半個月,傳媒就中英聯合聲明的精神而對直選問題作出密切報導。第三度引起傳媒廣泛關注的事宜為立法局在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及十六日對綠皮書作出的辯論。最後,在一九八七年九月下旬諮詢期行將結束時,報導達到最高峯。在此期間,關注團體舉辦的連串活動,均受到傳播媒介的廣泛報導。

4.7。 在所有傳播媒介的報導中,各界人士或團體對綠皮書選擇項目及討論事項或對綠皮書有關的事項一共發表了2785次意見。其餘的報導,主要為議論或評論文章或與是次諮詢工作有關的活動及事宜。除報導本港居民的意見外,傳播媒介也報導非本港居民所發表的評論,更有節錄及轉載本港以外地方發表的文章或社論。

4.8 綠皮書提及的全部事項,均是本港傳播媒介報導的題材。報導較少者,有關於選舉的先後次序問題,多者則有針對直選問題的持續報導。下面的圖表,顯示八個最受廣泛報導事項和在傳媒發表的意見數量 :

透過傳播媒介對每個事項所發表的意見數量
(以來源劃分,根據意見總次數伸算而得的百分率)



來源 - 新聞報導、社論/專欄/特稿/信件、電視/電台討論及聽眾電話節目
意見 - 區議會的任務、區議會的成員組織、立法局目前的成員組織、直接選舉、立法局主席的職位、有權投票的年齡、政制發展的步伐、政制發展與基本法的草擬

4.9 在留意傳媒報導期間,本處特別注視傳播媒介報導的意見是否在某程度上對本處接獲意見書的意見有所補充,而不是覆述該等意見。經過分析後,本處發現,除了細微之處及表達方式不同外,這些透過傳播媒介發表的意見內容,或多或少,可見於本處所接獲超過 13 萬份的意見書內。

4.10 對於透過傳播媒介所發表的關於綠皮書內各選擇項目及討論事項的意見,本處並無刻意找出意見的相對比重。除了一些較少的情況,如報刊社論之外,要辨認同一發表意見者的意見是否曾在傳媒重覆發表或重覆的次數,是不可能的。因此試圖以數量來表達藉傳媒發表的見解,不免有所偏差。最主要的原因是,當提意見者的身份不詳時,便有可能產生重覆計算意見的情況,而其重覆的程度實難以確定。 


第五章
民意滙集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民意調查

引言

5.1 一九八七年六月九日,本處委託雅捷市場研究社在一九八七年七月至九月期間,就綠皮書內的事項及選擇項目,進行兩次民意調查。

5.2 該公司所須負責的工作包括:
(i) 採用現有最好的抽樣範圍,抽選調查樣本;
(ii) 在每次調查中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從全港成年人口中選出約3000 名被訪者接受訪問;
(iii) 根據綠皮書第七章摘要內所提及的事項及選擇項目設計問卷;
(iv) 進行分組討論,為設計問卷提供指引及範圍;
(v) 就問卷初稿的內容進行試驗調查;
(vi) 僱用具有經驗及曾受訓練的訪問員;
(vii) 在諮詢期內進行兩次民意調查,每次須完成3000 個面對面訪問;
(viii) 僱用獨立覆核員,查核訪問是否確曾進行;及
(ix) 分析調查資料,並就每次調查的結果,提交詳盡報告。

該公司所採用的調查方法

5.3 調查採用以下的兩種方法進行:
(a) 以座談會形式進行研究; 及
(b) 以個人訪問形式進行民意調查。
5.4 以座談會形式進行的研究,主要是為民意調查的問卷設計提供指引,以便定出研究的範圍及所採用的語言(措詞)。

5.5 以面對面訪問形式進行民意調查,旨在以數量顯示市民對綠皮書所提出的事項及選擇項目的意見。

住所抽樣範圍

5.6 進行概率(隨機)抽樣調查,必先從抽樣範圍選取具代表性的樣本。政府統計處備有用電腦儲存的住戶抽樣範圍,包括全港陸上地區約140萬個住所,並顯示出屋宇類別及其所在地點。有關資料可用作抽選樣本,以符合某些特定要求。上述抽樣範圍雖然不斷加入最新資料,但卻沒有提供住所內個別住客的身份或其他詳情。在缺乏一份完備的全港市民名單的情況下,這個範圍已算是概率(隨機)抽樣調查最好的抽樣範圍。因此,該公司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均從這個範圍抽選被訪者。

樣本的抽選及數目

5.7 抽選被訪者的過程分為兩個階段。

5.8 每一個調查的第一階段工作,是聯絡被納入樣本內的住戶,以確定是否有年滿十八歲或以上的成員。然後,將符合年齡規定的家庭成員名單列出,再依照既定的抽選方法,從名單中選出被訪者。所採用的方法稱為基什網格法(Kish Grid)。根據這個方法,每個家庭成員都有均等的中選機會。

5.9 第二階段的工作,是聯絡在第一階段被抽中的人士,以便進行訪問。被抽中的人士不得由其他家庭成員代替。

5.10 這類意見調查的被訪者人數通常由 1000 至2000不等。針於這兩次民意調查非常重要,本處將每次調查的被訪者人數定為3000。採用這個樣本數目所得的調查結果,在95% 可信程度內,抽樣誤差率不超過加或減1.8個百分點。

分組討論、問卷設計及試驗調查

5.11 進行多次分組討論後,該公司擬備了一份問卷初稿,作試驗調查之用。此外,分組討論亦顯示出:

(i) 在每次訪問開始之前,最好能向被訪者簡單介紹現行代議政制的架構,使他們得以明白綠皮書內提及的事項及選擇項目。
(ii) 此外,進行訪問時,亦宜展示列有背景資料的提示咭,使被訪者更了解有關的事項及選擇;及
(iii) 雖經詳細描述,但被訪者仍難以清楚了解立法局功能組別及選舉團所採用的各種投票制度。

5.12 問卷初稿在一九八七年六月用以進行試驗調查,藉以評估一般被訪者對問卷內容的接受程度,並特別就問題的措詞、形式及先後次序加以研究。結果,該公司進一步修改有關問卷。其中最重大的改動,是經本處同意後,刪除與立法局功能組別及選舉團投票制度有關的問題,因友這個問題過於複雜,花費太多時間,不宜包括在這一類民意調查內。除上述問題外,綠皮書第七章提到的所有其他事項及選擇項目,均包括在問卷的定稿內。

5.13 兩次民意調查均採用經上述程序編擬而成的問卷。進行第一次調查後,該公司再行審訂閱卷的內容,結果顯示並無修改的必要。問卷樣本載於本報告書第二部份附錄X附件A。

資料搜集方法及回應率

5.14 這次調查是透過面對面的個人訪問來搜集資料。在訪問員造訪之前數天 ,該公司和本處分別致函抽中的住戶,解釋調查的目的,並請求住戶合作。信件的樣本見本報告書第二部份附錄X附件B。

5.15 為了在第一及第二階段爭取最大的成功接觸機會,若訪問員造訪住戶不遇,則須一再嘗試,造訪三次,務求能夠成功取得接觸,而這數次探訪。須在一星期中的不同日子和不同時間進行。

5.16 第一次調查是在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至八月二日進行 ,成功地訪問了3007名被隨機抽中的被訪者。第二次調查是在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一日至九月十七日進行,成功地訪問了3002名被隨機抽中的被入才。第一次調查的總回應率為77%,而第二次則為75%。該公司的資料搜集結果報告詳載有關回應率的資料,而該份報告載於本報告書第二部份附錄X附件C。

訪問員的工作經驗和訓練

5.17 訪問工作是由該公司的全職及兼職訪問員負責進行,他們起碼具備中五程度,並已完成該公司為訪問員所舉辦的訓練課程。此外,有五分之三的訪問員在訪問工作方面具有一年以上的經驗,而大部份曾參與多個由香港政府或其他機構委託進行的大型民意調查。

訪問核查

5.18 該公司的獨立人員,以隨機抽查方法在訪問員進行訪問後,致電或造訪住戶核查訪問員是否確曾進行訪問。此外,每名訪問員的工作都經資料搜集部督導員審查和整理,確保訪問員依循正確的程序發問,並在提問開放式問題時,充份收集被訪者的意見。

調查資料的分析

5.19 該公司又使用電腦覆核問卷所載的資料,藉此盡量減少編碼或整理工作方面的錯誤。

5.20 就大型的民意調查而言,通常接觸青年人較接觸老年人困難,而男性亦較女性難於接觸。為此,該公司根據最新的人口估計,採用加權程序以平衡不同年齡及不同性別組別的被訪者在回應率上的差距。

調查結果

5.21 該公司向本處所遞交的報告書分成七冊,兩次調查的詳情及結果各佔三冊,另一冊詳述所有分組討論的結果。

5.22 就綠皮書的討論事項及選擇項目而進行的兩次調查結果,分別載於本報告書第七章至第十九章。至於被訪者為支持其意見而提出的主要理由,則摘錄於本報告書第二部份附錄X附件D。

5.23 該公司認為有關連的其他問題,上述兩次民意調查也曾也以探討。該公司的報告書中有關市民對綠皮書的認識和認識程度、認識綠皮書的途徑等問題的調查結果,現概述於下面第5.24至5.27段。

市民對綠皮書的認識和認識程度

5.24 市民普過知道有綠皮書超過 809 的被訪者聽過綠皮書。在知道有綠皮書的被訪者中,以年齡較大或教育程度較低者及家庭主婦為最少。而以專業人士、學生及至少已完成中學教育者為最多。

5.25  約有三份之二的被訪者表示對綠皮書的內容認識得很少,表示對綠皮書有深入認識的被訪者不足1%。當訪問員詢問那些表示知道有綠皮書的被訪者有關綠皮書的內容或所討論的事項時,幾乎有一半不作答或無法作答。

5.26 約有20% 的被訪者表示讀過綠皮書。他們當中有三份之一表示祇讀過數頁,近四份之一表示祇讀過極少部份。

認識綠皮書的途徑

5.27  電視(90%) 成為被訪者認識綠皮書的最重要途徑。報章(35%)和電台(25%)分排第二、三位。約有10% 的被訪者表示透過本身閱讀綠皮書從而認識綠皮書。

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呈交民意調查報告

5.28 雅捷市場研究社的七冊調查報告,已連同本報告書一併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

第六章
記錄民意所採用的方法 


6.1 本章的作用,在解釋本報告書隨後十四章內為記錄民意的確實概要而採用的方法。

6.2 為便於歸納民意起見,本報告書將綠皮書內十三個主要事項,獨立編纂成章。這十三章的編排,大體上是參照綠皮書的結構次序,尤以該書第七章的摘要為依歸,並在可能範圍內,盡量與所收集的民意互相配合。至於就綠皮書討論範圍以外的有關事項所發表的意見,則另闢一章加以論述。上述各章的總目及綠皮書內的相應段數現表列如下:

綠皮書內的相應段數
第七章 區議會的任務 39-41, 158
第八章 區議會的成員組織 44-46, 62-65, 159
第九章 市政局與市區區議會的關係 62-65, 160
第十章 市政局的成員人數 67, 161
第十一章 市政局的委員會結構 71-73, 162
第十二章 區域市政局及其與市政局的關係 54-57
第十三章
(第一至三部)
立法局  74-115, 163-164 
第十四章 立法局主席的職位 119-125, 165
第十五章 選舉的先後次序和時間編排  127-131, 166
第十六章 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議員的任期 132-133, 167 
第十七章
(第一及二部)
選民及候選人的年齡規定 134-138, 168 
 第十八章 立法局選舉的投票制度 141-148, 169
 第十九章
(第一及二部)
選舉開支及其他選舉安排  154, 170, 149-156 
 第二十章
(第一至四部)
 綠皮書討論範圍以外的有關事項


6.3 為求清晰起見,上述第十三、十七、十九及二十章均分成數個部份,並已於上文加以註明。

6.4 上述每章(或每章的部份內容)均分三節寫成。甲節概述在立法局辯論及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正式會議上各議員所發表的意見;同時也摘錄個別人士、團體及社團與其他機構在其意見書內所表達的意見,並進而明確地指出贊成這些意見的最普遍理由。乙節總結由民意滙集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以及其他對各有關事項的民意調查。最後,丙節則概述所有就有關事項而發起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

甲節

6.5 甲節內容,包括了在以下類別所發表的意見的確實概要:
(i) 區議會、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立法局的辯論、會誌議紀錄及意見書;
(ii) 各團體、社團及其他組織的書面意見日;及
(iii)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的書面意見。

6.6 這些意見均根據每章所處理的有關事項,加以撮要及表列於該章甲節內。

6.7 甲節中有兩款統計表,一款撮述「概略」意見,另一款概述「具體」意見。採取這個表達方式,是考慮到綠皮書內的選擇項目有很多是可以並行不悖的。換句話說,發表意見人士可以對某一事項下的選擇項目,贊成一項或以上。為求清楚概述這些意見,同時達到統計的目的,所以「概略」意見和「具體」意見便須分表列出。「概略」意見是提供意見人士對某一事項的一個主要取向,因此,對任何一個討論事項所持的各種「概略」意見的總和,便相等於曾評論該項目的意見書的類數量。「具體」意見是對個別「概略」意見 的進一步闡述,在一般情況下,當「概略」意見是要求對現狀作出改變,「具體」意見則說明作出改變的具體方法或措施。這些獲得進一步引伸為「具體」意見的「概略」意見,均在有關的統計表上用斜體字刊印。

6.8 鑑於所收取的意見書就任何一個事項均有大量及廣泛的意見,要將每一項所提供的意見逐一記載是不切實際的。基於這個原因,統計表中開列的「具體」意見,便採用綠皮書內提出討論的主要事項和選擇項目,再加上任何足以反映大部份市民意見的觀點。

6.9 每個「概略」意見及「具體」意見統計表均分作數欄,按每項意見及其來源,記下有關意見的數量。 是以每個統計表內,其中有四欄分別列出曾在立法局、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討論或辯論綠皮書內容時發言支持某一意見的議員人數。

6.10 每個統計表內亦另有一欄指出支持某一意見的團體、社團及其他組織的數目。本報告書第二部份附錄XI,列載這些團體、社團及其他組織就綠皮書事項提出的意見。附錄中有一系列名單,每個都關繫於某一概略或具體意見,並按照本報告書第七至十九章表列的意見,順序編彙而成。

6.11 統計表內最後一欄,記載曾發表某一意見的個別人士數目。此欄所顯示的數字,包括那些以個別人士或聯名人士身份提交意見書的市民。

6.12 在接獲的意見書中,有很多對於某一個事項的具體意見,贊成多過一項。就以區識會的任務為例,不少意見書除贊成授權區議會就特別與所屬地區有關的某些事務作出決策和指示政府部門採取行動外,也同時提出賦予區議會管理某些地區設施的職務。基於上述情況,在這裏必須強調,在大多數情形下,將兩個或以上的具體意見相加,而以所得數取字作為贊成上述意見的提供意見者總人數,並非可行的計算辦法。將全部具體意見數目合計,祇會構成重覆計算的謬誤。然而,概述這些具體意見的統計表,卻可清楚顯頂示市民對某一事項的支持程度。

6.13 市民就綠皮書各事項所發表的意見,不一定局限於綠皮書的討論範圍,以及該書第七章摘要所列的選擇項目。試以立法局的官守議員為例,綠皮書內的選擇項目,祇有維持或略增官守議員的人數,但部份意見書卻贊成減少官守議員人數。儘管如此,倘任何一項意見與綠皮書所提供的選擇項目相符,則綠皮書內的相應段數,即被列於統計表內。

6.14 未列入概略意見或具體意見統計表內的其他見解和評論,若有足夠的代表性,或能反映出對該事項所發表的意見範圍者,本節均加以概述。至於贊成某些意見的最普遍理由,亦於本節一一臚列出來。

乙節

6.15 倘某章所陳述的事項(或多個事項)是民意滙集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調查的項目,其調查結果將在該章的乙節內列出。

6.16 至於另一些由某些機構自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詞查,倘其中部份內容與某章所陳述的事項(或多個事項)有關,則其結果亦會在該章的乙節概述。由於調查數量過多,再加上這些調查的結果分歧甚大,因此本處不可能把每次調查結果逐一列出,而祇能按各個選擇項目,將它們概括地歸納於另外兩款統計表內。第一款統計表撮述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式進行調查的結果,不論其抽樣對象是所有成年人或是某些人口組別。倘調查對象是包括所有成年人,則其調查結果會在有關悶機構的名稱下方表列出來;至於那些以某些人口組別為對象的調查,其結果則以百分率歸納,以便顯示被訪者對某一選擇項目的支持幅度。第二款統計表概述並無以概率(隨機)抽樣方式進行的調查的結果。此表顯示出贊成某一選擇項目的被訪者總人數(無論其為個別人士或為團體及社團)。

6.17 在乙節中,就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式進行的民意調查來說,凡贊成某選擇項目的被訪者所佔的百分率,乃根據被訪者總人數效計算而得,儘管實際上就某選擇項目表達意見的被訪者確實人數較總數為少。

丙節
6.18 如有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提及某章所陳述的有關事項(或多個事項),則會在該章的丙節加以概述。

第七章
區議會的任務

引言

7.1 在綠皮書討論的所有事項中。除了關於立法局及其主席職位兩項外,受到最廣泛評論及獲得最多意見的,就是區議會的任務。對這個事項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72 187份。其中254份來自團體及社團,68764份來自個別人士,3169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9327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66 996份。其中 52 174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形式,14 822份屬問卷形式。這些意見書樣本現載於本報告書第三部份。

7.2 這個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兩個市政局和各區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此外,另有86個民意調查提及這事項,但無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提及這點。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7.3 下表所列的意見,源自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亦為各議員在立法局辯論會上、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發表。

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對區議會現有的職務不作任何改變 第158(i)段
4
2
1
27
128
49 098
54 036
不作改變但增強其諮詢功能 第39(i)段
5
7
2
45
56
12 121
12 394
擴大區議會的任務 -
4
0
2
115
63
10 137
11 083
其他意見 -
0
1
0
2
7
577
578
合計
13
10
5
189
254
71 933
78 091


7.4 上述587個其他意見,大多是前後不一致,或是沒有提出具體意見,祇說任何改變都要詳細考慮。其餘的意見種類很多,由賦予區議會若干程度的自主以至完全取消它們不等。

關於擴大區議會職務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授權區議會就所屬地區某些事務作出決策和指示政府部門採取行動  第158(ii)段
0
0
1
83
46
5 478
6 218
賦予區議會管理某些地區設施的職務 第158(iii)段
4
0
1
32
25
4 724
4 925

附註:閱讀本報告書人士請先閱第六章。第六章解釋本章及以後各章為記錄民意確實概要所採用的方法。

7.5 關於擴大區議會職務的其他具體意見包括 :
(i) 容許區議會有代表出席地區管理委員會會議;
(ii) 撥給區議會更多財力資源和賦予若干程度的財政自主權;
(iii) 使政府部門就其所作的決策向區議會負責;及
(iv) 賦予區議員更多機會參與法定或非法定的政策諮詢委員會,例如交通諮詢委員會。

7.6 贊成維持區議會現有職務的最普遍理由是:
(a) 擴大區議會的職務會涉及主要的憲制改革,因而違反中英細合聲明的規定。一切改變應待基本法頒佈後方可進行;
(b) 擴大區議會的職務會危害政府的穩定;
(c) 擴大區議會的職務會對全港性政策的推行有不良的影響;
(d) 擴大區議會的職務會使其功能與兩個市政局的功能混淆。因而擾亂政府三層架構的平穩運作;
(e) 現時的體制有效地代表地區層面上各方面的利益;
(f) 擴大區議會的職務會導致「區政府」和政黨的產生; 及
(g) 區議會的發展尚未成熟,且區議員在公共行政方面亦缺乏實際經驗。擴大區議會的職務會造成混亂。

7.7 贊成擴大區議會職務的最普遍理由是:
(a) 由於區議會對區內需求有深切的了解。因此推行區內事務可以更有效率;
(b) 這可使區議會的工作更有意義,同時亦可增強市民普遍對參與政治的信心尤其是對區議會的信心;
(c) 這可為區議員在中央政府內負起更大的責任作好準備;
(d) 這可吸引更多有才幹的人士參與區議會事務; 及
(e) 這可減輕兩個市政局和某些政府部門的工作。
乙、民意調查

7.8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結果如下:

雅捷市場研究社
 選擇項目
第一次調查
第二次調查

%
%
(1) 對區議會的現有職務不作任何改變 ,但確保區議會的意見在可能情況下均獲接納並迅速實行
21
21
(2) 授權區議會就特別與所屬地區有關的某些事務作出決策和指示政府部門採取行動
33
31
(3) 賦予區議會管理某些地區設施的職務
12
11
(4) 不知道/無意見
12
15
(5) 對選擇項目不了解
5
4
(6) 對有關概念不清楚,故毋須作出選擇
17
19
 (被訪者人數)
 (3 007)
 (3 002)

7.9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84個(2),其中16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其餘的 68 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附註(2) : 關於上述調查及由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詳情載於本報告書第二部份附錄VI內。

7.10 現將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16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上述調查中 ,有一個是以全港成年人口作詞調查對象 ,其樣本數目有1001人。其餘15個則以某類羣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這些調查的樣本數目由 88 人至1334人不等。

選擇項目   以全港成年人口
為對象的調查(1個)
 以某類羣體人口
為對象的調查(15個) 
 香港市場研究社 

 %  %
對區議會的現有職務不作改變 
25 2至76
授權區議會就某些事務作出決策和指示政府部門採取行動
30 1至83
賦予區議會管理某些地區設施的職務 
23  1至90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22 5至29 



7.11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 68 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這些調查中。有 66個曾調查 15 217 人的意見,其餘兩個則徵詢過 684個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數目
對區議會的現有職務不作改變 
4432
350
授權區議會就某些事務作出決策和指示政府部門採取行動
4795
132
賦予區議會管理某些地區設施的職務 
2854
166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3353
36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7.12 本處並無收到論及這個事項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

第八章
區議會的成員組織

引言

8.1 對這個事項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 14714份,其中123份來自團體及社團 。14297份來自個別人士。294份來自聯名人士 ,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1893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12 539份,其中2839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形式。9 700 份屬問卷形式。

8.2 這個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兩個市政局和各區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中加以探討。此外,另有74個民意調查也提及這事項,但並無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論及這個問題。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8.3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這個事項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對現行成員組織維持不變 第159(i)段 6 2 0 53 47 7782 8200
改變現行成員組織 - 3 4 3 90 74 6699 7880
其他意見 - 0 0 0 7 2 110 110
合計 9 6 3 150 123 14591 16190

8.4 上述119 個其他意見。大多是前後不一致或對不同類別的區議員的效能加以評論;而一小部份人士則對於保留市政局議員在區議會的當然議席一事表示支持。

關於改變區議會現行成員組織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減少委任議員所佔比率 第159(ii)段 3 2 2 52 49 5328 5976
取消市政局議員在市區區議會的當然議席 第159(iii)段 0 1 1 44 24 1893 2581

8.5 其他提出改變區議會成員組織的具體意見包括:
(i) 祇取消市政局委任議員在市區區議會內的當然議席;
(ii) 祇取消市政局民選議員在市區區議會內的當然議席;
(iii) 讓街坊會代表出任市區區議會的當然議員;
(iv) 取消鄉事委員會主席在新界區議會內的當然議席;
(v) 取消委任制度;
(vi) 增加委任議員所佔的比率;
(vii) 直接選出全部區議員及
(viii) 委任政府官員為區議員。
8.6 大部份市政局議員在辯論會上談到這事項時。均指出綠皮書歪曲了區議員對市政局議員的觀感。他們同時認為,有關市政局議員對地區事務未有深切關注的評語是缺乏確實根據的。

8.7 贊成委任和民選議員的現有比例維持不變的最普遍理由是:
(a) 可保證為區議會提供熟悉多方面地方事務和經驗豐富的成員;及
(b) 中英聯合聲明訂明 50 年維持不變。
8.8 贊成減少委任議員比率的最普遍理由是:
(a) 委任議員通常站在政府的一邊講話:及
(b) 可令區議會更具代表性,從而鼓勵市民參與地區事務。

8.9 贊成取消市政局議員在市區區議會內當然議席的最普遍理由是 :
(a) 市政局議員對地區事務認識不深,而且缺乏興趣;
(b) 市政局議員未能在市政局內充份代表區議員的意見和利益;及
(c) 市政局議員可能要面對因兼任市政局議員和區議員這種雙重身份而引起的利益衝突。

乙、民意調查
8.10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結果如下:
雅捷市場研究社
 選擇項目
第一次調查
第二次調查
%
%
(1) 委任和民選議員的現有比例維持不變(即委任和民選議員的比例為一比二) 39 37
(2) 減低委任議員所佔比率 17 17
(3) 取消市政局議員在市區區議會內的當然議席(即市政局議員不能自動成為市區區議會的當然議員) 9 7
(4) 不知道/無意見 15 18
(5) 對選擇項目不了解 4 3
(6) 對有關概念不清楚,故毋須作出選擇 19 21
 (被訪者人數)
 (3 007)
 (3 002)

8.11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72個 ,其中15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 ,其餘的57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8.12 現將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15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一個是以全港成年人口作為調查對象,其樣本數目有1001人;其餘的14個則這些調查的樣本數目由 88 人至1334人不等。
選擇項目   以全港成年人口
為對象的調查(1個)
 以某類群體人口
為對象的調查(15個) 
 香港市場研究社 
 %  %
委任和民選議員的現有比例維持不變 52 19至74 
減低委任議員所佔的比率 20 8至51 
減低民選議員所佔的比率 5 沒有問及 
取消市政局議員在市區區議會內的當然議席 17 7至25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22  6至92 

8.13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 57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55個曾調查12,235人的意見,其餘的兩個則徵詢過684個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數目
委任和民選議員的現有比例維持不變
4326 418
減低委任議員所佔的比率
3965 167
取消市政局議員在市區區議會內的當然議席
1023 44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3198 55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8.14 本處並無收到論及這個事項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


第九章
市政局與市區區議會的關係

引言

9.1 對這個事項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7121份,其中93份來自團體及社團6871份來自個別人士。157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1286 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5466份,其中128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形式,5338份屬問卷形式。

9.2 這個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此外,另有61 個民意調查提及這事項,但並無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論及這點。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9.3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這個事項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團體及社團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意見書數目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目前市政局與市區區議會的關係維持不變-21109139441084
作出改變-611987760427000
其他意見-010934273
合計81311169370288157
9.4 上述 55 個其他意見,其中除小部份贊成將區議會或市政局取消外,其餘的大多是前後不一致或沒有提出具體建議。

與改變市政局與市區區議會的關係有關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用間接選舉制度。從區議員中選出市政局議員,以代替目前的制度 第160(i)段 0 0 0 4 10 1321 1355
使區議員有更多機會直接參與市政局及其屬下各專責委員會的工作  第160(ii)段 0 1 0 13 14 2660 2824
增加市政局議席,以容許每個市區區議會在其成員當中選出一位代表,出任市政局議員 第160(iii)(甲)段  6 1 1 82 49 2427 2894
增加市政局議席。以容許每個市區區議會的主席出任市政局的當然議員 第160(iii)(乙)段  0 0 0 3 12 922 969

9.5 贊成目前市政局與市區區議會的關係維持不變的最普遍理由是:
(a) 目前市政局與區議會的關係良好它們分別在不同的地區層面提供服務,並且代表不同地區層面的利益;及
(b) 用間接選舉方式選出區議會代表以代替用直接選舉方式選出市政局議員,是一項倒退的做法,因為這會導致市政局直選議員的數目減少。在市政局會議席上就這個事項進行辯論的市政局議員,大部份均持這個論點。

9.6 此外,大多數市政局議員都反對增加市政局的議席,以容許每個市區區議會在其成員當中選出一
位代表,出任市政局議員,因為他們認為這個做法祇是跟隨區域市政局目前所用的同樣制度而區域市政局成立日子尚淺,遠不及市政局歷史悠久。

9.7 贊成改變目前市政局與市區區議會的關係,以便增加市政局內區議會代表議席的最普遍理由是:
(a) 區議會比較了解其所屬地區的需要。所以更能代表市民的意見;
(b) 這可確保區議會的意見在可能情況下均獲得市政局的接納,並迅速實行;及
(c) 這可加強市政局與區議會的聯繫。

乙、民意調查
9.8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結果如下:
雅捷市場研究社
 選擇項目
第一次調查
第二次調查
%
%
(1) 取消市政局議員在市區區議會內的當然議席
19
13
(2) 不應取消市政局議員在市區區議會內的當然議席
48
44
(3) 不知道/無意見
33
20
(4) 對選擇項目不了解
1
(5) 對有關概念不清楚,故毋須作出選擇
21
 (被訪者人數)
 (3 007)
 (3 002)

上表選取選擇(1),即贊成取消市政局議員在市區區議會內的當然議席的被訪者,進而從四個選擇項目中作出一項或多項取捨,其結果如下:
雅捷市場研究社
 選擇項目
第一次調查
第二次調查
%
%
(i) 用間接選舉制度,從區議員中選出市政局議員。以代替目前以直接選學方式選出市政局議員的制度
2
1
(ii) 使區議員有更多機會直接參與市政局及其屬下各專責委員會的工作
6
5
(iii) 增加市政局議席,以容許每個市區區議會在其成員當中選出一位代表,出任市政局議員 
4
3
(iv) 增加市政局議席,以容許每個市區區議會的主席出任市政局的當然議員
3
1
(v) 不知道/無意見
3
2
(vi) 對選擇項目不了解
1
少於0.5

9.9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59個,其中八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 ,其餘的 51 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9.10 現將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八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一個以全港成年人口作為調查對象,樣本數目為1001人;其餘的七個則以某類羣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樣本數目由88 人至1334人不等。

選擇項目   以全港成年人口
為對象的調查(1個)
 以某類群體人口
為對象的調查(15個) 
 香港市場研究社 
 %  %
維持不變
 沒有問及 13至68 
用間接選舉制度,從區議員中選出市政局議員 ,以代替目前的制度
 20  6至43
使區議員有更多機會直接參與市政局及其屬下各專責委員會的工作
25  20至77 
 增加市政局議席,以容許每個市區區議會在其成員當中選出一位代表,出任市政局議員
29   17至69 
增加市政局議席 ,以容許每個市區區議會的主席出任市政局 
8至56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26 7至35 

9.11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 51 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49個曾調查9686 人的意見,而其餘的兩個則徵詢過 684個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數目
 維持不變
 1240
 284
 用間接選舉制度,從區議員中選出市政局議員 ,以代替目前的制度
827 
58 
 使區議員有更多機會直接參與市政局及其屬下各專責委員會的工作
2288 
162 
 增加市政局議席,以容許每個市區區議會在其成員當中選出一位代表,出任市政局議員
2532 
65 
 增加市政局議席 ,以容許每個市區區議會的主席出任市政局 
1418 
115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1806 
無此選擇項目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9.12 本處並無收到論及這個事項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

第十章
市政局的議員人數

引言

10.1 對這個事項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9361份,其中91 份來自團體及社團,9 110份來自個別人士,160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1289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7556份。其中1777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形式,而5779份屬問卷形式。

10.2 這個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此外,另有50個民意調查提及這事項 ,但並無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論及這個事項。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10.3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這個事項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團體及社團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意見書數目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現有的市政局議員人數維持不變-19011027782868
改變現有的議員人數-841987964657501
其他意見-000322730
合計913110291927010399

10.4 上述32個其他意見。大多是前後不一致,餘下的意見包括建議取消市政局或認為市政局的委任制應予保留。
關於改變市政局議員人數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增加市政局議席,以容許區議會代表出任市政局議員 第161(i)段 6 1 1 87 62 4723 5262
增設同等數目的委任和直選議席 第161(ii)段 0 0 0 4 8 968 1098
祇增設直選議席 第161(iii)段  1 3 0 7 11 2454 2621
增加直選議席的比率 (對市政局議員人數並無加以評論) - 0 0 1 1 60 61
減少委任議員人數  -  0 0 0 8 9 281 388
取消委任制度 -  0 0 0 0 0 374 760

10.5 其他關於市政局議員人數的具體意見包括 :
(i) 祇增設直選議席;及
(ii) 同時減少委任及直選議員人數而以區議會代表取代其議席。

10.6 贊成市政局議員現有人數維持不變的最普遍理由是:
(a) 議員人數太多會擾亂市政局的順利運作;及
(b) 目前市政局的表現已令人滿意。

10.7 贊成增加市政局議席以容許區議會代表出任市政局議員的最普遍理由是:
(a) 區議員對本區的需要具有較深切的了解;及
(b) 區議員可以在區議會及市政局之間提供聯繫。

10.8 贊成增設同等數目的委任和直選議席的最普遍理由是:
(a) 可確保市政局具有均衡的意見;及
(b) 委任議員可將寶貴的專業知識及行政經驗帶進市政局。

10.9 贊成增設直選議席的最普遍理由是:
(a) 可使市政局更具代表性;
(b) 可鼓勵市民參予公共事務;及
(c) 直選議員可取代傾向於為政府講話的委任議員。

乙、民意調查

10.10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結果如下:
雅捷市場研究社
 選擇項目
第一次調查
第二次調查
%
%
(1) 應增加市政局議員人數
28 
 22
(2) 不應增加
41 
35 
(3) 不知道/無意見
31 
43 
 (被訪者人數)
 (3 007)
 (3 002)

上表選取選擇(1) 。即先成增加市政局議員人數的被訪者,進而從三個選擇項目中作出一項或多項取捨,其結果如下:
(i) 由區議會代表出任市政局議員 10 8
(ii) 增設同等數目的委任和直選議席 5 4
(iii) 祇增設直選議席 10 9
(iv) 不知道/無意見 4 2
(v) 對選擇項目不了解 1 1

10.11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48個,其中九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 。其餘的39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10.12 現將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九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一個以全港成年人口作為調查對象,樣本數目為1001人;其餘的七個則以某類羣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樣本數目由88 人至1334人不等。
選擇項目   以全港成年人口
為對象的調查(1個)
 以某類群體人口
為對象的調查(15個) 
 香港市場研究社 
 %  %
維持不變
 沒有問及 24至43
增加市政局議員因素,以容許區議會代表出任市政局議員
29 10至61 
增加同等數目的委任和直選議席
18 11至41
祇增設直選議席
23 24至75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30 1至60

10.13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 39 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37個曾調查9691 人的意見。其餘的兩個則徵詢過 684個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數目
 維持不變
 1409
 沒有問及
增加市政局議員因素,以容許區議會代表出任市政局議員
3726 
58 
 增加同等數目的委任和直選議席
630 
162 
 祇增設直選議席
1408 
65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2610 
107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10.14 本處並無收到論及這個事項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

第十一章
市政局的委員會結構

引言

11.1 對這個事項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6643份,其中52 份來自團體及社團,6 457份來自個別人士,134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1 031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5459份。其中1723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形式,而3736份屬問卷形式。

10.2 這個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此外,另有23個民意調查提及這事項 ,但卻沒有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論及這個事項。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10.3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這個事項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團體及社團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意見書數目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現有的委員會結構維持不變第162(i)段2101193747825630
作出改變-020121316681715
其他意見-00022141143
合計2121335265917488

10.4 上述145個其他意見。大多是前後不一致,或祇是提出此事仍有待進一步檢討,或應由市政局自行決定等意見。
關於改變市政局的委員會結構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設立分區域委員會(沒有說明是否輔助或取代現有的專責委員會) 第162(ii)段 0 0 0 3 4 379 382
設立分區域委員會以輔助現有的專責委員會 第162(ii)(甲)段 0 1 0 7 6 675 680
設立分區域委員會以代替部份現有的專責委員會執行職責 第162(ii)段  0 0 0 3 3 498 537

11.5 贊成維持市政局現有委員會結構的最普遍理由是:
(a) 現有結構令人滿意;及
(b) 設立分區域委員會將會浪費政府資源。大部份市政局議員在辯論會上發言反對這項建議時均持此理由。他們又認為分區域委員會相等於第四層架構。故反對設立。
11.6  贊成設立分區域委員會的最普遍理由是 :
(a) 有助於減少市政局現有專責委員會的工作量; 及
(b) 有助於加強市政局與地區之間的聯繫。

乙、民意調查


11.7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結果如下:
雅捷市場研究社
 選擇項目
第一次調查
第二次調查
%
%
(1) 市政局現有的委員會結構維持不變  30  29
(2) 設立負責超過一區事務的分區域委員會以輔助市政局現有的專責委員會 25  23 
(3) 設立負責超過一區事務的分區域委員會以代替部份現有的專責委員會執行職責
(4) 不知道/無意見  14  19 
(5) 對選擇項目不了解
(6) 對有關概念不清楚,故毋須作出選擇  16  18 
 (被訪者人數)
 (3 007)
 (3 002)

11.8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及這個問題的共有21個,其中四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其餘的 17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11.9 現將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四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這些調查均以某類羣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而其調查的樣本數目則由 88 人至1000 人不等。
以某類羣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的調查(4個)
%
不作改變 30至37
設立分區域委員會以輔助現有的專責委員會 22至48
設立負責分區域委員會以代替部份現有的專責委員會執行職責 21至59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15至52

11.10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 17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16個曾調查1546 人的意見和一個徵詢過 580個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數目
 維持不變  736  323
設立分區域委員會以輔助現有的專責委員會 231  169 
設立負責分區域委員會以代替部份現有的專責委員會執行職責 211  `69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368  無此選擇項目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11.11 本處並無收到論及這個事項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

第十二章
區域市政局及其與市政局的關係

引言

12.1 雖然綠皮書未有就區域市政局及其與市政局的關係提供選擇 ,但仍有小部份意見書提到這兩個問題。討論這兩個事項的意見書分別有2886份及239份。在論及區域市政局的意見書中,計有25份來自團體及社團 ,2795份來自個別人士,66份來自聯名人士 ,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659 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2456份,其中1641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815份屬問卷形式。至於在論及區域市政局與市政局的關係的意見書中,則有 15份來自團體及社團,199份來自個別人士,25份來自聯名人士 ,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91 人的意。在這些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34份,全屬問卷形式。

12.2 這兩個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另有兩個民意調查提及區域市政局,同時,亦有一個民意調查提及區域市政局與市政局的關係。至於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則無提及這個事項。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12.3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這兩個事項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與區域市政局有關的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團體及社團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意見書數目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毋須改變區域市政局的成員組織、結構或運作安排-204111320572280
須予改變-1129117951147
其他意見-00071927
合計316272528613454




12.4 上述17個其他意見 。包括保留區域市政局委任議員制度以及取消區域市政局等建議。

12.5 有了關對區域市政局作出改變的具體意見包括 :
(i) 減少委任議員人數,或取消全部委任議席,由直選議員取代;
(ii) 以間接選舉制度,從新界區議員中選出全部區域市政局議員
(iii) 改善區域市政局與新界區議會之間的諮詢及溝通途徑;及
(iv) 精簡區域市政局的職責,以免與新界區議會的工作重複。
12.6 贊成毋須改變區域市政局的成員組織、結構或運作安排的人士 。大多認為區域市政局在一九八六年始成立,要在現階段全面地評估其效能,實在言之過早。

12.7 至於贊成增加區域市政局民選議員人數的人士,則大多認高此舉可加強該局的代表性。

就區域市政局與市政局的關係所發表的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團體及社團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意見書數目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現有的委員會結構維持不變第162(i)段2101193747825630
作出改變-020121316681715
其他意見-00022141143
合計2121335265917488


12.8 上述35個其他意見,大多祇是一些評論。其餘的建議則包括:取消其中一個或全部兩個市政局設立執行委員會以監督兩個市政局的工作,確保兩者得以協調。

12.9 贊成保留兩個市政局的人士大多認誤。區域市政局和市政局的服務地區,各有不同的需求和特色,如單由一個市政局制訂和推行適用於全港地區的政策實在頗為困難。

12.10 贊成將兩個市政局合併的最普遍理由是:
(a) 如由一個市政局提供所有市政服務,將更高有效,並可避免浪費資源
(b) 歸還中國時,香港將作誤一個整體處理,故不宜將市區及新界加以區分;及
(c) 由於新界發展迅速,在公共服務及社區設施的需求方面與市區並無分別。

乙、民意調查
12.11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並沒有就本章提及的兩個事項調查市民的意見。

12.12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 ,提到這兩個問題的共有三個。其中一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 ,其餘的兩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12.13 現將上述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這個調查以某類羣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樣本數目為803人。
選擇項目   以某類羣體人口為對象的調查(1個)
 %
保留兩個市政局
42
合併兩個市政局
30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28

12.14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兩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這些調查曾調查1383人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無需改變區域市政局的成員組織、結構或運作安排
878
保留兩個市政局
沒有問及
合併兩個市政局
沒有問及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505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12.15 本處並無收到論及這兩個事項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

第十三章
立法局

引言
13.1 本章論及綠皮書內與立法局有關的事項。為清楚臚列各項意見起見。本章共分為三部份。第一部由第 13.3 段至第 13.25 段概述各界人士對目前立法局議員類別的意見。第二部由第 13.26 段至第13.43段,談及立法局直接選舉的問題。第三部則論及新選舉團的構想,載於第 13.44 段至第 13.52 段。

13.2 最多人發表意見的 ,就是與立法局有關的事項。論及這些事項的意見書共有 129 049 份,佔收到的意見書98%。整體而言論及目前立法局議員類別的意見書有42 334份。而談及直接選腳問題的則有125 833份。此外,也有頗多意見書同時對這兩個事項發表意見。至於論及新選舉團構想的意見書數目,則遠較上述兩項為少。

第一部
立法局目前的成員組織

13.3 對目前立法局成員組織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42 334份,其中601 份來自圍體及社團,41052份來自個別人士,681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5102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37 701 份,其中15 674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形式,22 027份屬問卷形式。

13.4 有關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兩個市政局及各區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另有108 個民意調查及一個簽名運動提及此事項。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圍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13.5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目前立法局成員組織及議員類別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與目前立法局成員組織有關的概略意見


13.6 上述588個其他意見。大多是前後不一致。或是祇就一類或多類議員作出評論,例如目前成員組織足以或不足以均衡地代表各階層的利益。其餘的建議則包括在基本法頒佈之前,不應改變立法局的成員組織等。

13.7 現將各界人士對每類立法局議員的具體意見列於以下四個表內。為全面臚列有關意見起見,各表均特別列出不贊成改變的人士的數目。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毋須改變目前的議員類別 第163(i)段  1 0 0 7 32 16150 17066
對一類或多類議員作出改變 -  27 9 7 157 560 25016 28339
其他意見 -  1 1 0 10 9 567 749
合計 29 10 7 174 601 41733 46154

與官守議員有關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不作改變,即維持目前官守議員的人數 -  10 4 1 40 69 20825 22225
略增官守議員的人數 第163(iv)(甲)段 0 0 0 9 9 1464 1499
減少官守議員的人數 - 0 3 2 15 53 3570 4570
政府人員或官守議員出席立法局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 1 0 0 6 8 177 823

13.8 贊成維持或略增官守議員人數的最普遍理由是:
(a) 減少官守議員人數會影響立法局的工作效率;及
(b) 增加官守議員人數可確保立法局議員所提出的問題獲得更圓滿的答覆。並由負責決策的官員親自回答。
13.9 至於贊成減少官守議員人數或取消官守議席的人士,則大多認為此舉有助於設立一個完全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以符合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

與委任議員有關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團體及社團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意見書數目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不作改變,即維持目前委任議員的人數第82(i)段 32024531848519522
增加委任議員的人數-0001210141017
減少官守議員的人數第163(iv)(乙)段1464731211275714630
取消委任制度-00001318664

13.10 贊成維持或增加委任議員人數的最普遍理由是:
(a) 委任制度可確保立法局有來自各方面的資深人士;及
(b) 委任議員較為客觀。
13.11 至於贊成減少委任議員人數或取消委任制度的人士。所持的理由大多為:
(a) 委任議員傾向於偏幫政府,未能充分反映民意;
(b) 此舉有助於履行中英聯合聲明的條款,逐步成立一個完全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及
(c) 委任議員的功能,可由經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所取代。

與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有關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不作改變,即沿用目前的辦法,由九個功能組別選出十二名議員 第88(i)段  2 3 0 22 66 18450 20166
維持目前功能組別的數目,但擴大若干組別的範圍,並增撥或不增撥一個議席予該等組別  第88(ii)段  2 0 12 41 921 1495
加入新的功能組別,讓它們在立法局內有自己的席位 第88(iii)段   13 2 4 43 410 7479 8629
增加由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人數(未有說明採用何種方法)  第163(iv)(丙)段   7 1 1 49 59 5399 5715


13.12 就功能組別制度所提出的其他具體意見包括:
(i) 減少由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人數;及
(ii) 取消功能組別制度。

13.13 下列專業團體或機構要求被列為新功能組別或被納入現有組別內:
社團診所醫生協會有限公司(希望被納入醫學界組別內)
香港建造商會
港九各區街坊會協進會有限公司
英國建築師與測量師學會(香港分會)
鄉議局
香港電腦學會
香港接受存款公司公會(希望被納入金融界組別內)
香港機電工程承建商協會
香港期貨交易所(希望被納入金融界組別內)
香港建築師學會
香港土地測量師學會(希望被納入工程師及有關專業組別內)
香港圖書館協會
香港獸醫公會(希望被納入醫學界組別內)
香港電機及電子立案工程師學會
英國屋宇經理學會香港分會
香港保險總會(希望被納入金融界組別內)
香港漁民團體聯席會議
香港旅遊業聯會
九龍總商會
新界總商會(希望被納入商界組別內)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13.14 此外,在來自各方面的意見書中,亦有人提議將下列專業圈體或機構列為新功能組別及/或納入現有組別內:
政府護理員協會
英國特許秘書及行政人員公會香港分會
英國公認會計師公會
英國特許屋宇設備工程師學會
金銀業貿易場
港九各區街坊會協進會有限公司
鄉議局
香港牙醫學會
香港接受存款公司公會
香港機電工程承建商協會
香港期貨交易所
香港建築師學會
香港工程師學會
香港土地測量師學會
香港測基師學會
皇家造船工程師學會及船舶工程師學會香港聯合分會
香港管理專業協會
香港護士會
香港會計師公會
香港聯合交易所
香港教師會
香港旅遊協會
印度商會
英國屋宇經理學會香港分會
香港保險總會
港九新界農牧業團體聯席會議
工程、建築及土地發展專業聯合議會
香港旅遊業遜會
九龍總商會
香港建築業協會
英國染色學會

在上述團體中。最多人贊成將其列為新功能組別的有鄉議局、香港會計師公會及九龍總商會。

13.15 同時,在來自各方面的意見書中,亦有人提議將下列行業或界別列為新功能組別及/或納入現有組別內:
會計行業
行政人員
廣告業
農業
校友會
畜牧業
建築業
核數行業
民航業
廣播業
建造業
飲食業
特許秘書
中醫
公務員
宗親會
文藝界
牙醫
教育行政
電腦資料處理
金融服務業
金銀證券期貨交易從業員
小販聯會
印度籍居民
街坊會
圖書館從業員
護理行業
警務人員
地產業
退休人士
股票經紀
紡織及製衣業
運輸服務業
婦女聯會
漁民聯會
「草根」階層
酒店業
新界原居民
士地測量業
海運業
藥劑師、物理治療師及醫療輔助人員
出版業
宗教團體
社會工作人員
大專教育界
旅遊業
紡織印染業

13.16 有關增撥一個或多個議席予目前九個功能組別的建議則有多個。另有人提議增設一個組別,以包括那些不屬於現有功能組別的專業團體。

13.17 贊成增加功能組別的數目或擴大其範圍的人士,大多認為此舉可確保當局聽取各階層的意見。

13.18 至於贊成減少由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人數及/或取消功能組別制度的人士,所持的理由大多為:
(a) 由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祇代表所屬團體的利益;及
(b) 功能組別制度不公平或不民主,因為祇有某些界別得以在立法局內有其代表。

與選舉團選出的議員有關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不作改變,即保留現時的十二個選舉團組別,每個組別選舉一人進入立法局 第95(i)段 6 3 0 25 84 19692 21243
維持現有組別數目,但重組部份按地區劃分的選民組別,在一些特別大或性質較多樣化的選民組別內多設一個席位 第95(ii)段  5 0 0 8 8 371 503
增加按地區劃分的選民組別數目,使每一個區議會均可推選一名代表進入立法局 第95(iii)段  2 0 1 35 10 1503 1825
增加由選舉團選出的議員人數(未有說明採用何種方法) 第163(iv)(丁)段  4 0 0 16 9 2164 3315
減少由選舉團選出的議員人數  -  0 0 0 2 7 515 741

13.19 贊成增加由選舉團選出的議員人數的最普遍理由是:
(a) 此舉可減少日前因代表問題而出現的不公平現象;及
(b) 可減少區議會之間的糾紛,因為每個區議會都可以推選一名代表進入立法局。

13.20 贊成減少由選舉團選出的議員人數的最普遍理由是:
(a) 由選舉團選出的議員既為立法局議員,亦為兩個市政局或區議會議員,這種雙重身份可能導致利益衝突;
(b) 選舉團制度會導致「幕後」交易活動,以致被某些團體所操縱;及
(c) 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民選議員是基於他們處理地區或區域事務的能力而獲選。這並不表示他們適合出任立法局議員。

乙、民意調查
13.21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結果見以下第 13.37 段。

13.22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 106個,其中19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其餘的87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13.23 現將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 19 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五個是以全港成年人口作為調查對象,其餘的14個則以某類羣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這些調查的樣本數目有88人至1334人不等。


 選擇項目 
 以全港成年人口為對象的調查 
以某類羣體人口為對象的調查
(14個)
 香港市場研究社(4個)
 市場策略研究中心(1個)
 % % %
 毋須改變目前的議員類別  31至37 15  43至63
 略增官守議員的人數  9至15 沒有問及  4至38
 減少委任議員的人數  17至22 沒有問及   16至60
增加由選舉團選出的議員人數  21至28 20   14至60
 增加由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人數  24至29  21至59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31至38  65 0.4至48 

13.24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87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83個曾調查 121 603 人的意見,其餘的四個則徵詢過1212個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纖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數目
 毋須改變目前的議員類別  2791  86
 略增官守議員的人數 2576  15 
 減少委任議員的人數 9842  142 
增加由選舉團選出的議員人數 10363  213 
 增加由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人數 105935(3)  410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2763  378 
附註(3): 此數字包括89976 名支持導議局成為新功能組別的人士以及1 179 名支持香港會計師公會成為新功能組別的人士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13.25 本處收到一份提及目前立法局議員類別的簽名運動文件(4),內載有335個姓名。該簽名運動主張官守及委任議員人數應由一九八八年起予以削減。

附註(4): 有關這個簽名運動以及其他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的詳盡資料,載於本報告書第二部份的附錄VII內。

第二部
直接選舉

13.26 綠皮書內所涉及的各個事項。以立法局應否實行直接選舉這個問題引起最多人討論。對這個事項加以討論的意見書計有 125 833份,其中605份來自圈體及社團120923份來自個別人士,4305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贍名意見書共代表 16 294 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 108 338份。其中69 557 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形式,38781份屬問卷形式。

13.27 這個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兩個市政局及各區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另有164個民意調查、21 個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提及這個事項。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13.28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這個事項所發表的意見表列於後。意見書實際所表達的意見,很多並非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但以下列表亦將這些意見包括在內。

其他意見
合計

與直接選舉有關的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直接選舉並不可取 第163(ii)段  1  0  2  7  2410  2468
直接選舉不應在一九八八年實行(但無說明直接選舉在原則上是否可取) 45  181  23496  25881 
原則上支持/並不反對直接選舉,但不應在一九八八年實行 第163(iii)段  14  78  171  60706  65921 
支持/並不反對在一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舉 第163(iv)段  18  13  121  229  35129  39345 
原則上支持/並不反對直接選舉,但無說明實行時間 11  779  842 
原則上支持/並不反對直接選舉,但並無提議確實的實行時間或所提議的實行時間前後不一致    976 1005 
其他意見 - 1732  1755 
合計 42  22  11  267 605  125228  137217 
13.29 在沒有提議確實的實行時間或所提議的實行年份前後不一致的意見中,有人提議超過一個年份,亦有人認為當公民教育已普及或當大多數市民支持直接選舉之時,才是實行直接選學的適當時機。

13.30 其他的概略意見共有1748個,其中超過半數表示直接選舉應否實行,須視乎基本法的規定而定。餘下的意見大部份直截了當地表示不應「倉卒」實行直接選舉。

13.31 至於原則上支持或並不反對直接選舉。但卻反對在一九八八年實行的人士,他們就實行時間所表達的具體意見表列如下:

表示原則上支持或並不反對直接選舉但反對在一九八八年
實行者就實行直接選舉的時間所表達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不應在一九八八年 -  7  0  3  43  110  25715  26927
不應在一九八八年,而應待基本法頒佈之後 - 10  40   31390 35179 
應在一九九一年 - 19  1565  1594 
不應在一九八八年,但應在一九九七年之前 - 15  1734  1915 
應在一九九七年或九七年前後  - 302  306 

13.32 在支持或不反對由某個時候起實行直接選舉的人士中,不少更就直接選舉的方法發表了意見。下表列出有關這項問題的具體意見。

表示支持或並不反對由某個時候起實行直接選舉者就實行直接選舉的方法所表達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以全港性選舉方式進行直接選舉 第163(iv)(戊)段 0 1 11 24 5556 6020
以若干按地區劃分的選民組別選舉方式進行直接選舉 第163(iv)(戊)段 3 6 2 25 45 5431 6222
在現行的選舉制度之外,另外實行直接選舉 第163(iv)(戊)段 3 0 1 18 42 6263 6466
以直接選舉代替由按地區劃分的選舉團組別進行的間接選舉 第163(iv)(己)段 6 3 1 12 27 3202 3410


13.33 就如何實行直接選舉而提出的其他具體意見包括:
(i) 以直接選舉代替委任制度
(ii) 以直接選舉代替功能組別制度;
(iii) 以直接選舉代替現行產生議員的各種制度;及
(iv) 由區議會提名候選人參加直接選舉。

13.34 在支持或不反對實行直接選舉的人士中,也有不少就立法局直選議員所應佔的比率提出建議。他們分別以百分率、比率和實際數目來表達這方面的意見 。大多數人所建議的比率由1/5至 1/2不等,而最多人提議的則為25%,計有8461 個意見贊同這個百分率。然而,個別的建議遍及整個比率範圍。少者有人認為一九八八年立法局祇應有一個直選議席,多者有人提議立法局的議席應在一九八八年全部由直接選舉產生。

13.35 贊成實行直接選舉的最普遍理由是:
(a) 實行直接選舉可保障香港人的自由和公民權利,並確保真正民主得以實現,
(b) 一個開放、有代表性和負責任的政府可藉此而建立;
(c) 符合中英聯合聲明的精神,並有助於順利過渡,為實行「港人治港」和「一國兩制」奠定基礎;
(d) 社會條件已成熟,而市民已有足夠的政治意識; 此外,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已有實行直接選舉的經驗;
(e) 有助於維持和促進本港安定繁榮及海外人士對本港的信心;
(f) 可供基本法起草工作參考;
(g) 可提高公民意識,加強歸屬感和喚起市民對政府的支持;
(h) 在一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舉。可讓我們在一九九七年之前有充份時間評估和改進這個制度;
(i) 可防止一九九七年後來自中國的干預;
(j) 有助於減少港人移民人數,使人才不致外流;
(k) 可鼓勵更多有才幹的人士參與政府事務,服務社會;
(l) 履行政府在一九八四年白皮書內所作的承諾;及
(m) 向台灣人民顯示中國願意尊重民意。

13.36 反對實行直接選舉的最普遍理由是:
(a) 實行直接選舉會危害本港安定繁榮,製造社會混亂,打擊海外人士的信心;
(b) 直接選舉超出香港現有政制架構範圍,故實行直接選舉會與基本法不銜接,及/或會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c) 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士會操縱直接選舉,藉以達到個人政治目的,以致大眾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d) 對抗式政治和政黨會因此而出現;
(e) 條件仍未成熟,港人政治意識不足,公民教育未普及;
(f) 現行制度運作良好,故毋須加以改變;
(g) 立法局兩年前始實行現有的選舉制度,現時考慮進一步的改變實屬太早,並恐怕會擾亂立法局的運作;
(h) 在還沒有達到共識之前實行直接選舉,會造成社會分裂和對抗的局面;
(i) 香港並不是一個獨立國家,要求政治自決是不切實際的;
(j) 會降低政府的辦事效率;
(k) 在一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舉實在過於倉卒,我們需要較多時間去制訂一套全面的長遠計劃;
(l) 會導致立法機關不能均衡地代表各階層的利益;及
(m) 民選議員的表現不及其他類別的議員。
乙、民意調查
13.37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結果如下:

雅捷市場研究社
 選擇項目
第一次調查
第二次調查
%
%
(1) 官守、委任和民選議員人數和比例維持不變  17  16
(2) 作出結論,認高採用直接選舉選出立法局議員的做法並不可取
(3) 作出結論,認為採用直接選舉選出一部份議員的做法,在原則上是可取的,但不應在一九八八年推行 19  21 
(4) 如認為在一九八八年改變立法局成員組纖是可取的做法,則可作出以下其中一種或若干種改變:例如,略增官守議員的人數;減少委任議員的人數;增加由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人數;增設直選議席等 25  19 
(5) 不知道/無意見 15  18 
(6) 對選擇項目不了解
(7) 對有關概念不清楚,故毋須作出選擇 21  24 
 (被訪者人數)
 (3 007)
 (3 002)

上表選取選擇(4),即贊成應於一九八八年改變立法局成員組織的被訪者。進而從6個選擇項目中作出一項或多項取捨,其結果如下:
(i) 略增官守議員的人數 1 少於0.5
(ii) 減少委任議員的人數
(iii) 增加由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人數 11 
(iv) 增加由選舉團選出的議員人數
(v) 在現行的選舉制度之外,另外以全港性選舉或以選民組別選舉方式直接選出部份議員 10 15(5) 7 12
(vi) 以直接選舉制度代替由按地區劃分的選舉團組別進行的間接選舉
(vii) 不知道/無意見 1 1
(viii) 對選擇項目不了解 少於0.5  少於0.5 





附註(5):15%此數字乃顯示在第一次調查中贊同一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舉的被訪者所佔的百分率;選取選擇(v)及選擇(vi)的被訪者則分別佔10%及6%。

13.38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162 個,其中34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其餘的128 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13.39 現將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34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9個是以全港成年人口作為調查對象,其餘的25個則以某類羣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這些調查的樣本數目由88人至1334人不等。

選擇項目
以全港成年人口為對象的調查
以某類羣體人口為對象的調查(25個)
香港市場研究社(4個)
市場策略研究中心(3個)
大專教職員關注政制發展小組(1個)
模範市場研究社(1個)

%
%
%
%
%
直接選舉並不可取
沒有問及
8至13
7
7
1至20
直接選舉不應在一九八八年實行(但無說明直接選舉在原則上是否可取)
16至23
沒有問及
沒有問及
沒有問及
8至18
原則上支持/並不反對直接選舉,但不應在一九八八年實行
沒有問及
16至22
33
27
6至45
支持/並不反對在一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舉
46至54
41至62
19
43
16至81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28至33
10至35
41
23
1至65

13.40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 128 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124個曾調查 55 195 人的意見,其餘的四個則徵詢過1212個團體、 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數目
直接選舉並不可取
 4139
132
直接選舉不應在一九八八年實行(但無說明直接選舉在原則上是否可取)
3630
沒有問及
原則上支持/並不反對直接選舉,但不應在一九八八年實行
11771
479
支持/並不反對在一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舉
26259
431
原則上支持/並不反對直接選舉,但無說明實行時間
2226 
17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6906
153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13.41 本處共收到21 份涉及直接選舉這個問題的簽名運動文件。
13.42 支持在一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舉的簽名運動計有20 個,共收集到 233 371 個個別人士姓名和團體名稱,但其中有9485個個別人士姓名和20個團體名稱高重複者。在上述20 個簽名運動中,有八個贊成立法局直選議員最初所佔的比率不少於20%。三個贊成23%,兩個贊成不少於25%,另有一個贊成不超過25%。至於支持實行直接選舉的理由,大致如本章第 13.35 段所開列者。但其中一個簽名運動進一步認為直接選舉可推動婦女參與社會事務。

13.43 反對在一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舉的簽名運動祗有一個。共收集到295個姓名,反對的理由為不利於本港的安定和繁榮。

第三部
新選舉團

13.44 對新選舉團建議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2007份其中 17份來自團體及社團,1963份來自個別人士,27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291 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1839份,全屬問卷形式。

13.45 有關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 並在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雖然有九個民意調查提及此事項。但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卻沒有提及上述問題。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13.46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新選舉團構想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與新選舉團有關的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這個構想應作為較長遠的討論題目 第164段 1 0 0 5 9 550 632
這個構想並不可取/應予放棄  - 0 0 1 5 7 1426 1606
其他意見 - 0 0 0 0 1 14 16
合計 1 0 1 10 17 1990 2254

13.47 其他的概略意見共有 15 個,大多是不清楚或祇是一些評論。
與新選舉團有關的具體意見

與新選舉團有關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這個構想是可取的及/或新選舉團的成員組織須詳加考慮 - 1 0 0 3 7 264 345

13.48 支持新選舉團構想的人士,所持的理由大多為:
(a) 有多方面代表參與的選舉團較現行的委任制度為佳。故應取而代之3及
(b) 新選舉團可避免或減少出現對抗式政治的危機

13.49 贊成放棄這個構想的最普遍理由是:
(a) 此舉祗會使目前的選舉制度變得更加間接,有違民主的原則及公平參與權利的精神;及
(b) 這是倒退的做法,目的在於保障精英份子的利益。
乙、民意調查
13.50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結果如下:


雅捷市場研究社
 選擇項目
第一次調查
第二次調查
%
%
 (1) 新選舉團的構想可作為長遠的考慮和討論題目
 56
 52
 (2) 這個構想不可作為長遠的考慮和討論題目
(3) 不知道/無意見
25 
29 
(4) 對選擇項目不了解
13 
14 
 (被訪者人數)
 (3 007)
 (3 002)


13.51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七個,全部都不是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這些調查曾查詢2 684 人的意見。現將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如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新選舉團的構想可作為長遠的考慮和討論題目
858
 這個構想不可作為長遠的考慮和討論題目
372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1454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13.52 本處並沒有收到提及這方面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

第十四章
立法局主席的職位

引言
14.1 總督應否出任立法局主席的問題,是綠皮書內第二項最多人發表意見的事項。對這個事項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94957份,其中374份來自團體和社圍,91 164份來自個別人士。3419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 10 733 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87 164份,其中60 046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形式 。27 118份屬問卷形式。
14.2 這個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兩個市政局和各區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此外,另有110個民意調查,以及兩個簽名運動也曾觸及這點。

甲、立法局辯論 ;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題、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14.3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這個事項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維持不變,即由總督繼續出任立法局主席 第165(i)段 10 3 0 78 247 75315 80517
作出改變 - 6 3 3 75 122 19057 21123
其他意見 - 0 0 0 0 5 211 257
合計 16 6 3 153 374 94583 101897

14.4 上述216個其他意見。大多是前後不一致。或祇是一些評論,例如祗表示應待基本法清楚界定總督的職務之後才考慮此事,或認高若實行直接選舉,則應由別人代替總督出任立法局主席。
有關對立法局主席的職位作出改變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由總督委任另一人在他不能出席時主持某些會議或會議的部份 第165(ii)段 5 1 1 26 26 2475 2598
總督由某一個時候起不再出任立法局主席,而由立法局議員或其他人士代替 第165(iii)段 1 3 2 54 98 16300 18252


14.5 有關對立法局主席的職位作出改洶的其他具體意見。包括:
(i) 以直接選舉方式選出立法局主席;及
(ii) 立法局設置副主席的職位,以便由某一個時候起代替總督出任立法局主席。
14.6 贊成總督不再出任立法局主席的意見有16458 個,其中約有11607個認為應由立法局議員互選一人代替總督出任立法局主席。

14.7 有些人也就立法局主席職位應在何時作出改變的問題提出建議。在75 653 個贊成維持現狀的意見中,有1992個祗表示不宜在一九八八年作出改變。此外,在16458個贊成總督由某一個時候起不再出任立法局主席的意見中,有833個認委應在一九八八年起或盡早由別人代替總督出任立法局主席 :另有1411 個則表示這項改變雖然應在一九九七年前實施。但卻不宜在一九八八年進行。

14.8 贊成總督繼續出任立法局主席的最普遍理由是 :
(a) 由總督繼續出任立法局主席。將可使立法局與行政局保持聯繫,而總督更可以獲得民意的第一手資料
(b) 由別人代替總督出任立法局主席,會涉及憲制上的重大改變,所以會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這方面的改變,應待基本法頒佈後才作考慮;
(c) 總督以政府首長的身份出任立法局主席,會有助於保持政府的效率、穩定和連貫性;及
(d) 對立法局主席的職位作出改變。除會影響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外,也會影響立法局的運作。
14.9 贊成由別人代替總督出任立法局主席的最普過理由是:
(a) 由於總督兼任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首長而導致的利益衝突或尷尬情況,可因這項改變而得免發生;
(b) 這可以減輕總督的沉重工作,讓他專心處理其他公務;
(c) 這項改變除可為立法局議員提供實習機會外,並可就中英聯合聲明中有關行政長官須由選舉產生的規定,逐步作出相應的安排;及
(d) 這項改變可使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得以互相制衡,避免權力過份集中。
乙、民意調查
14.10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結果如下:

雅捷市場研究社
 選擇項目
第一次調查
第二次調查
%
%
(1) 維持不變,即由總督繼續出任立法局主席  38  35
(2) 總督可委任另一人(布政司、或立法局另一位議員、或立法局以外的人士)在他不能出席時主持某些會議或會議的部份 25  24 
(3) 總督應由某一個時候起不再出任立法局主席,而由立法局議員或其他人士代替 13  12 
(4) 不知道/無意見 18  21 
(5) 對選擇項目不了解
 (被訪者人數)
 (3 007)
 (3 002)

14.11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 108個,其中21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其餘的87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14.12 現將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21 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三個是以全港成年人口作為調查對象,其餘的 18 個則以某類羣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這些調查的樣本數目由88人至1334人不等。


選擇項目
以全港成年人口為對象的調查
以某類羣體人口為對象的調查(18個)
香港市場研究社(1個)
市場策略研究中心(1個)
模範市場研究社(1個)
%
%
%
%
總督繼續出任立法局主席
 37 33 54 30至79
由總督委任另一人在他不能出席時主持某些會議或會議的部份
 20 13 8 9至68
總督由某一個時候起不再出任立法局主席,而由立法局議員或其他人士代替
 15 37 14 13至76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28  17 25 5至55


14.13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87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 。有83個曾調查 32 524 人的意見 其餘的4個則徵詢過1212個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數目
 總督繼續出任立法局主席  16651 727
 由總督委任另一人在他不能出席時主持某些會議或會議的部份 3019 174
 總督由某一個時候起不再出任立法局主席,而由立法局議員或其他人士代替 7948 294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5117 21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14.14 本處收到兩份論及立法局主席職位的簽名運動文件。內載979 個姓名,其中被發現為重複者有55個。這兩個簽名運動均贊成總督不再出任立法局主席,而由立法局議員互選一人代替。此外,這兩個簽名運動又提到對立法局主席職位作出改變的時間,其中一個贊成改變應在短期內進行,另一個則認為應在一九九一年前作出改變。


第十五章
選舉的先後次序和時間編排

引言
15.1 對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選舉的先後次序和時間編排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5547份,其中68份來自團體及社團。5402份來自個別人士,77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457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4466份,其中458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形式,4008 份屬問卷形式。

15.2 這個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市政局和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此外,另有29個民意調查曾提及此事。但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則沒有提及。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15.3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這個事項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團體及社團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意見書數目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目前選舉的先後次序和時間編排維持不變第166(i)段110132427152782
更改選舉的次序第166(ii)段100282923932556
使立法局議員的任期「交錯」而不論是否更改選舉的次序第129段1101113191340
其他意見-100115211257
合計420636854795859

15.4 上述194個其他意見。許多都是前後不一致,其餘則包括減少選舉次數或同時舉行立法局、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選舉等建議。
有關更改選舉的先後次序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團體及社團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意見書數目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繼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選舉之後才舉行立法局選舉,但不作其他改變第166(ii)(甲)段000128905970
繼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選舉之後才舉行立法局選舉,並使議員的任期「交錯」第166(ii)(乙)段100142114211519

15.5 贊成維持目前的選舉先後次序和時間編排的人士,大多認為現行安排的運作令人滿意。

15.6 贊成將選舉次序更改為繼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選舉之後才舉行立法局選舉的人士,大多認為選舉應該由區議會這個較基層的政府架構開始,漸而進至立法局。

15.7 至於贊成用「交錯」的辦法編排立法局議員任期的人士,大多認為此舉有利於增強立法局議員任期的連貫性。

乙、民意調查
14.10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結果如下:

雅捷市場研究社
 選擇項目
第一次調查
第二次調查
%
%
(1) 不作改變 17 16
(2) 更改選舉的基本次序,即繼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選舉之後才舉行立法局選舉,但不作其他改變 10 9
(3) 更改選舉的基本次序,即繼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選舉之後才舉行立法局選舉。此外,立法局的功能組別和選舉團選舉將在不同年度舉行。屆時,雖然各立法局議員的任期會在不同時間屆滿,但其任期長短則一樣。因此,各立法局議員的任期可以「交錯」 23 17
(4) 不知道/無意見 30 38
(5) 對選擇項目不了解 20 20
 (被訪者人數)
 (3 007)
 (3 002)

15.9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 27個,其中21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其餘的87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15.10 現將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兩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這些調查中均是以某類羣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這些調查的樣本數目分別為500人和1000人。

選擇項目
以某類羣體人口為對象的調查(2個)
不作改變  41及49
更改選舉的基本次序,即繼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選舉之後才舉行立法局選舉,但不作其他改變 24及26 
更改選舉的基本次序及在不同年度由功能組別和選舉團選出立法局議員,使各立法局議員的任期「交錯」 18及18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7及17

15.11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25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上述調查中 。有24個曾調查 4 885 人的意見和一個徵詢過580個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數目
不作改變  1647 231
更改選舉的基本次序,即繼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選舉之後才舉行立法局選舉,但不作其他改變 928 198
更改選舉的基本次序及在不同年度由功能組別和選舉團選出立法局議員,使各立法局議員的任期「交錯」 1746 95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603 56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15.12 本處並無收到論及這事項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

第十六章
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議員的任期

引言
16.1 對這個事項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9720份,其中76份來自團體及社團9 537份來自個別人士,107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645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8495份,其中 63 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形式,8432份屬問卷形式。

16.2 這個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此外,另有51個民意調查也提及這事項,但並無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論及這個問題。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16.3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這個事項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任期不變,即保持三年任期 -  0 1 0 39 45 6510 6853
改變任期 - 7 3 1 41 31 3073 3265
其他意見 - 0 0 0 0 0 61 64
合計 7 4 1 80 76 9644 10182

16.4 上述61 個其他意見,許多都是前後不一致;其餘的建議包括設立「交錯」式任期,或讓總督就議員的任期作出決定時,可作若干程度的靈活處理。

就改變任期而發表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任期改為四年  -  7 3 1 37 26 1405 1544
任期改為兩年  0 0 0 0 0 575 576
其他各種任期  0 0 0 4 2 283 285
立法局、兩個市政局、區議會議員的任期應各不相同 0 0 0 2 1 665 682

16.5 上述289份贊成其他各種任期的具體意見。建議任期由一年至五年不等,但大多數則贊成五年的任期。

16.6 在贊成立法局、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議員應有不同任期的意見中,約有311個意見提議祇延長立法局議員的任期,另有263個意見提議祇延長兩個市政局議員的任期;其餘則提議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議員的任期由兩年至五年,而立法局議員的任期由一年半至七年不等。

16.7 其他就這個事項而發表的具體意見建議:
(i) 立法局議員的任期應予固定,該局並應可免得總督解散 ;及
(ii) 立法局、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議員的任期不應固定; 應可透過不信任票將議員撤換。
16.8 維持任期不變的最普遍理由是目前的三年任期令人滿意。

16.9 贊成延長任期至四年的最普遍理由是:
(a) 讓議員有足夠時間熟習職務,並監察由自己提出的議案的實行及進展情況;
(b) 可減少選舉次數,令政府更加穩定;及
(c) 可避免在一九九七年進行選舉。
16.10 贊成縮短任期的最普遍理由是:
(a) 表現欠佳的議員得以盡早撤換 ;及
(b) 任期太長可能使一些有志參選的人士裹足不前。

乙、民意調查
16.11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結果如下:

雅捷市場研究社
 選擇項目
第一次調查
第二次調查
%
%
(1) 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議員的任期應維持三年  56 57
(2) 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議員的任期應予改變  12 11
(3) 不知道/無意見  32 32
 (被訪者人數)
 (3 007)
 (3 002)

上表選取選擇(2),即贊成任期應予改變的被訪者。進而就任期的年期作出下列的取捨:
% %
(i) 一年 1 1
(ii) 兩年 5 4
(iii) 四年 3 2
(iv) 五年 3 3
(v) 六年 少於0.5 1


16.12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49個,其中八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其餘的41 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16.13 現將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八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這些調查中全以某類羣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這些調查的樣本數目由88人至1334人不等。
選擇項目
以某類羣體人口為對象的調查(18個)
%
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議員的任期應維持為三年 45至78
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議員的任期應改為兩年 3至25
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議員的任期應改為四年 8至29
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議員的任期應改為五年
3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3至36

16.14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41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40個曾調查 20289 人的意見,其餘的一個則徵詢過580個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數目
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議員的任期應維持為三年 10520 344
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議員的任期應改為兩年 2713 沒有問及
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議員的任期應改為四年 3208 197
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議員的任期應改為五年 647 沒有問及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3269 39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16.15 本處並無收到論及這個事項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

第十七章
選民和候選人的年齡規定

引言
17.1 本章的內容分為兩部份,就選民的年齡規定和候選人的年齡規定分別加以論述。

17.2 對選民投票年齡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41 341 份,其中257份來自團體及社團,40 360份來自個別人士,724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4313 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36261份,其中16 166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形式,20095份屬問卷形式。至於就候選人年齡的規定發表意見的意見書,本處祇收到1638份,其中22份來自團體及社團,1586份來自個別人士,30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 132 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1376份。全屬問卷形式。

17.3 這兩個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另有105個民意調查及一個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論及第一個事項。至於第二個事項,雖有四個民意調查論及,但卻沒有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加以討論。

第一部
選民的年齡規定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17.4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選民的年齡規定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關於選民的年齡規定的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投票年齡不作改變,即維持於21歲 -  3 2 1 106 192 35362 37222
將投票年齡降低至18歲  - 2 3 3 48 56 5419 7056
其他意見 - 2 0 0 7 9 303 395
合計 7 5 4 161 257 41084 44673

17.5 上述321 個其他意見,其中包括不同的建議例如將投票年齡提高至22歲或以上;或在一九九一年時將之降低至 18歲; 或規定投票年齡為20歲。其他的提議包括: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選舉的投票年齡規定維持不變:但降低立法局選舉的投票年齡規定(或相反);或參照法律改革委員會就關於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年齡所作的建議而贅定投票年齡。

17.6 關於投票年齡的規定的其他意見包括 :
(i) 釐定一個基本的教育程度作為符合投票資格的另一個規定;及
(ii) 有犯罪紀錄的人無投票權。
17.7 贊成維持投票年齡於 21 歲的最普遍理由是:
(a) 公民教育普遍人缺乏,對於年青人而言尤其不足;
(b) 21歲以下的年青人尚未成熟而且缺乏實際經驗,因此不能期望他們在投票上作出明智的抉擇;
(c) 降低投票年齡至 18歲會涉及憲制的改變,因而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
(d) 對現行制度作過急如的改變會對香港的安定和繁榮有不良的影響;及
(e) 降低投票年齡至 18歲,會使來自教育界的候選人獲得超乎正常比例的利益。
17.8 贊成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的最普遍理由是:
(a) 將投票權賦予 18歲的年青人會加強他們的公民意識;
(b) 18歲的年青人已經頗為成熟及有知識;
(c) 18歲的年青人在其他方面已被認為是成年人;及
(d) 降低投票年齡至 18歲會增加選民的人數,從而使選舉更具代表性。

乙、民意調查
17.9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結果如下:

雅捷市場研究社
 選擇項目
第一次調查
第二次調查
%
%
(1) 投票年齡應維持於 21歲  64 67
(2) 降低至18歲 22 17
(3) 不知道/無意見 14 16
 (被訪者人數)
 (3 007)
 (3 002)

17.10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103 個,其中22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其餘的 81 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17.11 現將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22 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三個是以全港成年人口作為調查對象,其餘的 19 個則以某類羣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這些調查的樣本數目由88人至1334人不等。
選擇項目
以全港成年人口為對象的調查
以某類羣體人口為對象的調查(18個)
香港市場研究社(1個)
市場策略研究中心(1個)
模範市場研究社(1個)
%
%
%
%
投票年齡不作改變,即維持於 21歲
 63 46 70 37至77
投票年齡應降低至18歲
 24 34 18 19至54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13 20  12 1至54

17.12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81 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79個曾調查 33 640 人的意見。其餘的兩個則徵詢過 611 個圈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數目
投票年齡不作改變,即維持於 21歲 22347 478
將投票年齡降低至18歲 7180 114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4113 19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17.13 本處收到一份談論到選民投票年齡的簽名運動文件,內載有335個姓名。該文件指出應在一九八八年將投票年齡降低至 18歲。

第二部
候選人的年齡規定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17.14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候選人的年齡規定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關於候選人的年齡規定的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候選人的年齡規定不作改變,即維持於21歲  -  1 3 1 23 16 1332 1406
將年齡降低至 18歲 0 0 0 0 0 100 101
將年齡提高 0 1 0 1 0 117 125
其他意見 - 1 0 0 3 6 67 86
合計 - 2 4 1 27 22 1616 1718

17.15 其他的概略意見有 77個。其中包括不同的建議,例如規定候選人在香港最少住滿十五年,或規定候選人必須具備某個教育程度。或有服務社會的經驗。

17.16 關於候選人的年齡規定的其他意見,有以下幾點:
(a) 防止黑社會份子參選區議會議員 ;
(b) 不接受雙重國籍的人士參選,
(c) 由政府審核參加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個人資料 。然後將該等資料公佈。

乙、民意調查
17.17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並無提及這個問題。

17.18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四個,其中一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其餘三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17.19 現將上述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這個調查是以某類羣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其樣本數目為1334人。

選擇項目   以某類羣體人口為對象的調查(1個)
 %
候選人的年齡規定不作改變,即維持於21歲
91 
將年齡降低至18歲
不予置評/無意見 
17.20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三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這些調查曾調查11 556人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候選人的年齡規定不作改變,即維持於21歲
8066
 將年齡降低至18歲
738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2752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17.21 本處並無收到論及這個事項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

第十八章
立法局選舉的投票制度

引言

18.1 對立法局選舉的投票制度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4308份,其中 54份來自團體及社團,4 140份來自個別人士,114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 687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3395份,其中48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形式,3347份屬問卷形式。

18.2 此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中加以探討。雖然有25個民意調查提及這事項,但並無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論及有關問題。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 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現行投票制度維持不變 - 0 0 0 1 6 1207 1217
改變現行投票制度 - 7 0 0 33 47 2953 3440
其他意見 - 0 0 0 1 1 94 170
合計 7 0 0 35 54 4254 4827

18.4 上述96個其他意見,很多是前後不一致。其餘的意見包括留待一九九○年代初再進一步檢討這事項,因為屆時市民的公民意識和教育水準應已有所提高。
關於改變現行投票制度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在功能組別選舉方面,用按選擇次序「淘汰」制度或其他制度代替現行的投票制度 第169(i)段 2 0 0 19 19 1640 1870
在選舉團選舉方面,修訂重覆投票制度,採用更嚴格的淘汰準則,代替目前的投票制度 第169(ii)(甲)段 1 0 0 8 12 965 1034
在選舉團選舉方面。採用按選擇次序「淘汰」制度代替目前的投票制度 第169(ii)(乙)段 2 0 0 17 15 1337 1524

18.5 其他關於改變現行投票制度的具體意見包括:
(i) 在立法局選舉方面,採用「先達終點」的制度;
(ii) 不同的功能組別採用不同的投票制度;及
(ii) 在選舉團選舉方面,採用按選擇次序「合計」選票制度。

18.6 繞成以按選擇次序「淘汰」制度代替按選擇次序「合計」選票制度的人士,大多認詞後一制度會使得到第一選擇票數最少的候選人仍有機會當選,故其不公平,而前者則可避免此一弊端。

乙、民意調查
18.7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並沒有就此事項調查市民的意見,其原因在本報告書第五章已有交待。
18.8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25個,其中兩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其餘的23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18.9 現將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兩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這些調查均以某類羣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其樣本數目分別為500及1000人。

 選擇項目 以某類羣體人口為對象的調查(2個)
 現行投票制度維持不變  沒有問及
 在功能組別選舉方面,用按選擇次序「淘汰」制度或其他制度代替現行的投票制度  22及31
 在選舉團選舉方面,修訂重覆投票制度,採用更嚴格的淘汰準則,代替目前的投票制度  46及54
 在選舉團選舉方面,採用按選擇次序「淘汰」制度代替目前的投票制度  30及40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1



18.10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23 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22個曾調查4 535 人的意見。其餘一個則徵詢過 580 個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團體、社團或其他組織的數目
現行投票制度維持不變
509 321
在功能組別選舉方面,用按選擇次序「淘汰」制度或其他制度代替現行的投票制度 1596 187
 在選舉團選舉方面,修訂重覆投票制度,採用更嚴格的淘汰準則,代替目前的投票制度 316 沒有問及
 在選舉團選舉方面,採用按選擇次序「淘汰」制度代替目前的投票制度 889 197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1229 沒有問及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18.11 本處並無收到論及這個事項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

第十九章
選舉開支和其他選舉安排

引言
19.1 本章的內容分為兩部份,就選舉開支和其他選舉安排分別加以論述。

19.2 對選舉開支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3 831 份,其中30份來自團體及社團,3 760 份來自個別人士,41 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穎名意見書共代表292 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3424份,全屬問卷形式。另一方面,論及其他選舉安排的意見書則有332份,其中 13份來自團體及社團,298份來自個別人士,21 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 181 人的意見。在這些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 131 份,全屬問卷形式。

19.3 有關選舉開支和其他選舉安排這兩個事項並沒有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前者祇在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討論而後者則曾在市政局和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另有18個民意調查論及選舉開支。同時,亦有兩個民意調查提及其他選舉安排。不過,並無簽名害動或同類文件提及這兩方面的問題。

第一部
選舉開支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題、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19.4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選舉開支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有關選舉開支方面的概略意見

有關選舉開支方面的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目前兩個市政局選舉的開支限額35000 元維持不變 - 0 0 0 15 14 2418 2600
提高目前兩個市政局的選舉開支限額 - 0 0 0 6 10 1245 1266
其他意見 - 0 0 0 5 6 138 186
合計 0 0 0 26 30 3801 4052

19.5 上述149個其他意見,有 113 個贊成將一般選舉開支限額提高,而並非祗提高兩個市政局選舉的開支限額。其餘的意見包括:將限額訂至最低,普遍調低或加以調整,使其與通貨膨脹率、實際選舉開支額或選區的大小相符等建議。

19.6 贊成目前選舉開支限額維持不變的人士,大多認為現時的數額已經足夠應付開支。

19.7 贊成將選舉開支限額提高的最普遍理由是:
(a) 生活水準現已提高;及
(b) 提高選舉開支限額可使候選人進行更多宣傳工作,因而加強市民對他們的認識。

乙、民意調查
19.8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結果如下:

雅捷市場研究社
 選擇項目
第一次調查
第二次調查
%
%
(1) 應將目前兩個市政局的選舉開支限額提高 19 16
(2) 不應將目前兩個市政局的選舉開支限額提高 34 32
(3) 不知道/無意見 46 51
 (被訪者人數)
 (3 007)
 (3 002)

19.9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及這個問題的共有16個,其中兩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其餘的 14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19.10 現將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兩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這些調查均以某類苹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而其調查的樣本數目則分別高500 人和1000人。


 選擇項目 以某類羣體人口為對象的調查(2個)
%
應將目前兩個市政局的選舉開支限額提高 31及47
不應將目前兩個市政局的選舉開支限額提高 36及41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18及28

19.11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14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這些調查曾調查2 125人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應將目前兩個市政局的選舉開支限額提高  659
不應將目前兩個市政局的選舉開支限額提高 1198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268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19.12 本處並無收到論及這事項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

第二部
其他選舉安排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19.13 綠皮書第 151 至 153 段和第 155至 156 段對各項選舉安排加以闡述。現將從上述來源對各項選舉安排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關於改變現行投票制度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各項選舉安排維持不變 - 0 0 0 0 0 21 26
作出改變 - 0 3 0 16 10 273 413
其他意見 -  0 0 0 0 3 25 40
合計 -  0 3 0 16 13 319 479

19.14 其他的概略意見共有 28個。大多祇是一些評論,例如待政制改革有了明確的範圍和方向後才考慮選舉的實務問題。
有關更改其他選舉安排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增加參選保證金 -  0 1 0 4 5 120 227
訂立管制擅用他人名義的新法例 - 0 1 0 3 3 34 51
要求候選人遞交更詳盡的選舉開支申報表 - 0 1 0 1 1 24 28
 發給候選人的最後選民名冊副本不列明選民身份證號碼 - 0 1 0 0 2 50 53

19.15 有關選舉安排的其他具體意見包括:
(i) 限制在選舉日進行拉票活動;
(ii) 在星期日舉行選舉,藉以鼓勵更多選民參加投票;
(iii) 政府應提供更多有關候選人的資料,並應確保宣傳運動的資料正確和公正;
(iv) 實行強迫選民登記和投票;
(v) 由當局設立一個獨立選舉事務委員會,藉以監察選舉程序,
(vi) 規定候選人的宣傳資料須以中英文書寫;及
(vii) 每年對各項選舉安排進行檢討。

乙、民意調查
19.16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 。並沒有就這些事項調查市民的意見。

19.17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及這些事項的共有兩個 。但都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這些調查曾查詢1917人的意見,現將其結果概括表列如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各項選舉安排維持不變
606
 增加參選保證金
1244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67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19.18 本處並無收到論及這事項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

第二十章
綠皮書討論範圍以外的有關事項

引言
20.1 為數不少的市民曾就與綠皮書有關,但並無在書內討論的事項發表意見。在符合第三章第3.6段所闡述及在下文有所詳述的規限的情況下,本章會以數量表示這些意見。有些市民所發表的評論,並非局限於綠皮書所提及的事項及選擇項目,當中所涉及的範圍甚廣,其中最多人評論的事項,已歸納參四個概括的主題。這些意見經加以扼要概述,並以數量表示。由於這類意見祇有部份是抽錄於本章內。因此未能反映整體的情況。本章包括廣受支持的意見,並就市民對於綠皮書內沒有提出討論的事項所發表的意見,顯示其數量及重點所在。

20.2 本章分為四部份,分別討論綠皮書的內容、代議政制發展的步伐、政制發展與基本法草擬的相互關係以及三層架構政制。

第一部
綠皮書的內容

20.3 對綠皮書的內容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1689份,其中59份來自團體及社團,1571份來自個別人士,59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陛名意見書共代表430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1219份,其中721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形式,498份屬問卷形式。

20.4 有關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另有三個民意調查也提及此事。但並無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特別論及有關問題。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題、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20.5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綠皮書內容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關於綠皮書內容的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綠皮書是一份好的/有用的/全面的/立論公正的文件 -  3 0 0 5 0 110 118
有缺點 - 8 6 2 28 45 755 1083
其他意見 - 1 0 0 9 14 765 800
 合計 12 6 2 42 59 1630 2001

20.6 其他的概略意見共有 789 個,所涉及的範圍甚廣,其中大部份贊成政制檢討應在現時憲制架構的範圍內進行,並應充份顧及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此外,亦有市民認為毋須進行檢討,或檢討過早進行,也有人認為是項檢討純粹是為了滿足市民對民主的要求。

與綠皮書的缺點有關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內容混亂及/或難以理解  - 4 2 2 8 13 384 414
 有引導民意之嫌  - 1 0 0 0 4 56 84
比一九八四年的白皮書倒退  3 0 1 11 11 29 44
書內所列選擇項目超出現時憲制架構及/或中英聯合聲明範圍 0 0 0 1 12 18 18
遺漏主要事項,例如行政局  - 6 2 2 9 22 249 558

乙、民意調查
20.7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均有附帶提及此事項。每次訪問完畢,被訪者都被問及是否有其他關於綠皮書的意見。絕大部份被訪者沒有作答,但超過 10% 被訪者認為綠皮書內容混亂及難以理解。

20.8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三個,其中兩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其餘一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20.9 現將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兩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上述調查均以全港成年人口作為調查對象。兩個調查的樣本數目分別為1012人及1009人。


 選擇項目 以香港成年人口為對象的調查
香港市場研究社(2個)
%
 綠皮書已包括大部份重要事項 20及23
 綠皮書遺漏大部份重要事項 9及10 
 不肯定/無意見 70及66 
 綠皮書內的建議是實際的 23及29 
 綠皮書內的建議過份激進 3及4 
 綠皮書內的建議過份保守 8及9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67及58 

20.10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這個調查曾查詢56人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綠皮書遺留主要事項 38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18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20.11 本處並無收到論及此事項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

第二部
代議政制發展的步伐

20.12 對代議政制發展的步伐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49 584份,其中261份來自團體及社團,46 210份來自個別人士,3 113份來自聯名人士 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8929 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45 493份,其中44 848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形式,645份屬問卷形式。
20.13 有關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此外,有五民意調查提及此事,另有八個簽名運動亦附帶提到這個問題。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20.14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代議政制發展的步伐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關於代議政制發展的步伐的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在一九八八年不作改變;維持現狀  0 0 0 0 4 4659 4676
應配合基本法的起草,採用循序漸進的方法 5 3 0 10 170 40177 44943
應採用循序漸進的方法(沒有提及基本法)  10 2 0 20 40 2800 3223
在一九八八年作出重大改變會過份倉卒(沒有提及基本法) 1 0 0 5 15 166 261
一九八八年是作出改變的適當時機 6 0 3 8 27 188 648
其他意見  1 1 0 1 5 1333 1388
 合計  23 6 3 44 261 49323 55139

20.15 上述1 341 個其他意見,大多是反對在過渡期內對現行政制作出改變。此外,其餘意見包括待公民教育普及後才對政制作進一步改變。以及在可見的將來保持現狀等。

乙、民意調查
20.16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並沒有就此事調查市民的意見。

20.17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五個,但都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現將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這些調查曾查詢1415人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在一九八八年不作改變,維持現狀
 311
 應配合基本法的起草,採用循序漸進的方法
607
 在一九八八年進行重大改變會過份倉卒(沒有提及基本法)
158
 一九八八年是進行改變的適當時機
3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443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20.18 附帶提及此事項的簽名運動文件共有八份。均支持循序漸進的政制發展。其中有七個簽名運動主張進行直接選舉但餘下一個則不贊成在一九八八年進行直接選舉。

第三部
政制發展與基本法草擬的相互關係

20.19 對政制發展與基本法草擬的相互關係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41 996份,其中261份來自團體及社團。38 716份來自個別人士,3019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8770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38307份,其中37 075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形式,1232份屬問卷形式。

20.20 這個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論及有關事項的民意調查有八個,另有六個簽名運動附帶提及這個問題。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20.21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政制發展與基本法草擬的相互關係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關於政制發展與基本法草擬的相互關係的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政制發展應符合中英聯合聲明的精神並/或與基本法銜接 -  9 3 1 19 225 41525 46696
草擬基本法時,應對現行政制加以考慮 - 1 2 0 3 6 39 423
就綠皮書及基本法進行諮詢可使政制發展與基本法自然銜接 - 2 3 3 7 12 86 251
其他意見 - 7 1 1 10 18 85 116
 合計  19 9 5 39 261 41735 47486

20.22 其他的概略意見共有 122 個。所涉及的範圍甚廣。很多人議為政制改革應與基本法銜接,但主張以大多數市民的意見作為銜接的基礎。另外一些人認為根本不存在與基本法銜接的問題。而其他人則提出警告,認為過於關注銜接的問題會妨礙或拖延政制改革。

20.23 支持政制發展應與基本法銜接這個論點的人士。大多認為基本法將對一九九七年後的香港政制有所規定,因此,兩者互相銜接可確保香港順利過渡。

20.24 建議於頒佈基本法時應對當時政制加以考慮的人士,大多認為在目前至基本法草擬完畢及通過的期間之內,香港的政制發展不可能一直停滯不前。

20.25 支持就綠皮書及基本法進行諮詢會導致自然銜接這個論點的人士 大多認高上述諮詢行動符合香港市民的願望。

乙、民意調查
20.26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並沒有就此事項調查市民的意見。

20.27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八個,其中三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其餘的五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20.28 現將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三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在這些調查中,有兩個是以全港成年人口作為調查對象 。樣本數目分別為1012人及1009人;其餘的一個則以某類羣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樣本數目為589人。

 選擇項目 以香港成年人口為對象的調查
香港市場研究社(2個)
以某類群體人口
為對象的調查(1個)
% %
代議政制的進一步發展必須與未來的基本法銜接  38及31 53 
代議政制可自行作進一步發展 14及19 沒有問及
不肯定/無意見 47及50 47

20.29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五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這些調查曾查詢2 480人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政制發展應符合中英聯合聲明的精神並/或與基本法銜接
 1452
草擬基本法時,應對現行政制加以考慮
240
其他意見
788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20.30 附帶提及這個問題的簽名運動文件共有六份,全部贊成政制發展須與基本法銜接;其中五份支持直接選舉,另一份則反對在一九八八年進行直接選舉。

第四部
三層架構政制

20.31 對三層架構政制加以評論的意見書共有6476份,其中89份來自團體及社團,6222份來自個別人士,165份來自聯名人士,而這些聯名意見書共代表1200人的意見。在上述意見書中,預先印製的有5464份,其中2678 份屬內容相同的信件形式,2786份屬問卷形式。

20.32 這個事項曾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辯論。並在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的正式會議上加以探討。論及這個事項的民意調查共有七個,但沒有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提及有關問題。

甲、立法局辯論;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辯論或正式會議;團體、社團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書

20.33 現將從上述來源對三層架構政制所發表的意見表列如下:
與三層架構政制有關的概略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可取,應予保留  10 3 4 40 72 5379 6322
不可取,應予改變  0 0 0 12 14 976 1033
其他意見  2 0 0 10 3 32 67
 合計  12 3 4 62 89 6387 7422
20.34 其他的概略意見有47 個,所涉及的範圍甚廣。例如在過渡期間應維持現狀或保留目前的三層架構政制,但改善各層之間的協調及溝通。
與改變三層架構政制有關的具體意見
綠皮書所列的選擇項目  立法局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區議會 團體及社團 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 
在辯論/會議上發言的議員人數     意見書數目 意見書數目 所代表的個別人士數目
 取消區議會,由兩個市政局執行其職責  -  0 0 0 0 0 11 12
 取消兩個市政局,由區議會執行其職責 0 0 0 4 4 70 97
將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合併 0 0 0 5 3 541 565

乙、民意調查
20.35 本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 。並沒有就這個問題查詢市民的意見。

20.36 在其他機構進行或受託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提到這個問題的共有七個,其中三個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其餘的四個則沒有採用這種方法。

20.37 現將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三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梳括表列於後。這些調查全部以某類羣體人口作為調查對象,樣本數目由112人至1334人不等。
選擇項目  
以某類羣體人口為對象的調查(3個)
%
三層架構政制是可取的,應予保留 13至22
 取消區議會,由兩個市政局執行其職責 30 
 取消兩個市政局,由區議會執行其職責 24 
 將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合併 17至58

20.38 現將沒有採用概率(隨機)抽樣方法的四個調查所得的結果,概括表列於後。這些調查曾查詢1507人的意見。

選擇項目  
 個別人士數目
三層架構政制是可取的,應予保留  1069
 取消區議會,由兩個市政局執行其職責   沒有問及
 取消兩個市政局,由區議會執行其職責  1
 將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合併 96
 其他意見/不予置評/無意見   341

丙、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
20.39 本處並無收到任何提及這個問題的簽名運動或同類文件。

***

綠皮書:一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社會各界人士的反應監察委員就民意滙集處工作所呈交的報告書一九八七年十月香港


香港總督衛奕信爵士
總督閣下:

本年三月,署理總督委派我們為獨立監察委員,負責監察稍後成立的民意滙集處的工作。該處的職責,在蒐集和整理社會人士對「一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的意見,並提交報告。

我們在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展開工作,隨後的數個月內,我們獲得方便全面監察民意滙集處的工作。同時,我們於執行職務時,更獲民意滙集專員和該處職員充份合作。九月間,意見書不期大量湧至,香港政府迅速回應民意滙集處的要求,加派職員協助,遂使民意滙集專員能於十月底前完成報告。

現謹呈上我們的報告書。

李福逑            蘇國榮
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

(目錄略)

I 引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政府宣佈署理總督委任我們為獨立監察委員,負責監察稍後成立的民意滙集處的工作。該處的職責是蒐集和整理社會人士對「一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以下簡稱綠皮書)的意見,並提交報告。

2. 我們的辦事處在域多利兵房‘O’座,與民意滙集處辦事處比鄰而設。這個安排,方便我們就近監察民意滙集處的工作。       
                            .
3. 監察委員辦事處的職員計有總行政主任、私人秘書和司機各一名。總行政主任為我們提供必需的行政服務,並負責聯繫民意滙集處的職員。

4. 我們於綠皮書發表翌日,即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展開工作。

II 監察任務和目標

5. 我們的職權範圍如下:
「監察委員須觀察民意滙集處各方面的工作,並向總督提交獨立報告,說明他們對民意滙集處能夠妥當、準確和公正地執行任務及依照職權範圍所定程序行事是否滿意。

我們雖然沒有牽涉民意滙集處的日常工作,但可直接審查該處的工作及它收到的意見書。

6. 我們訂定監察工作目標之前,曾經仔細研究載於綠皮書附錄甲的民意滙集處職權範圍,然後決定循下述的準則監察和評審民意滙集處的工作:
(甲) 該處是否已盡量邀請和鼓勵廣大市民對綠皮書內所討論的事項作出反應;
(乙) 訪處是否已妥當和公正地蒐集和整理市民的意見;及
(丙) 該處是否已在其報告書內公正和準確地反映這些意見。

III 監察程序

7. 我們首先定下一個基本工作計劃,並循以下方式實施:
(甲) 我們全數閱讀民意滙集處收到的意見書,以便了解這些意見書的類別和表達的意見。
(乙) 我們審閱報章上有關的新聞報導、社論、特稿和讀者來信,以及電視和電台的公共事務節目,藉此留意傳播媒介所報導或發表的意見,以便查看這些意見在那一個程度上補充了民意滙集處已收到的意見。
(丙) 我們旁聽立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和全港十九個區議會討論綠皮書的會議,以便直接了解各議員所發表的意見。我們又出席了幾個研討會,務求廣泛聽取分區委員會、互助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及其他地區組織和團體代表的意見。(本報告的附錄載列了我們所旁聽有關綠皮書的會議和研討會。)我們相信,參加這些會議和研討會,會增強我們職務上的可信性。
(丁) 我們每星期舉行內務會議,就本身的工作和民意滙集處各方面的工作,進行討論。
(戊) 我們與民意滙集專員和副專員定期舉行會議,商討共同關注的事項,藉以了解他們的工作程序和辦事方法,並監察他們的工作。這些會議,每兩星期舉行一次,但在有需要時,會更頻密進行。

8. 除了基本工作計劃外,我們又藉下列具體工作計劃,達致上文第6段所述的監察目標:
(甲) 為了評審民意滙集處有否盡量邀請和鼓勵廣大市民對綠皮書所討論的各事項作出反應,我們查察民意滙集處用以鼓勵市民發表意見的宣傳資料的種類和數量,以及其他鼓勵方法。
(乙) 為了判斷民意滙集處是否已妥當及公正地蒐集和整理社會人士的意見,我們透過以下方法履行監察的職務:
(i) 我們首先研究民意滙集處的組織及其處理意見書的程序,特別是他們如何處理提意見人要求保密的意見書。民意滙集處並按照我們的要求,讓我們視察該處如何執行各項工作——包括收集、登記及答謝意見書的方法,以及如何將意見書內的意見記錄及輸入電腦,而經輸入電腦的資料又如何核對及儲存等。
(ii) 我們曾詳細檢視過民意滙集處如何將意見書分類,以及如何處理各類意見書,包括簽名運動、同類文件及向民意滙集處遞交的民意調查。
(iii) 我們亦注意民意滙集處如何審閱透過報刊及電子媒介所報導或表達的意見。
(iv) 我們全數檢定不受民意滙集處處理的意見書,亦即民意滙集處鑑定為與綠皮書無關、重覆及於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冒名遞交的意見書。此外,我們亦檢查逾期遞交的意見書的郵戳日期。
(v) 對於民意滙集處委托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我們亦有留意調查的方法及其進度。
(丙) 為了確定民意滙集處是否公正及準確地將意見反映於報告書內,我們探索該處如何將意見書內的意見輸入電腦,再由電腦轉載在報告書內。我們循下列方法,執行是項審核的職務:
(i) 首先,我們查核民意滙集處將資料輸入電腦時所採用的編碼系統。
(ii) 我們將電腦輸出的資料與意見書的原稿核對,查看電腦資料是否準確無訛。對於預先印製的意見書,我們最低限度每款查核一份,而對其他意見書,包括來自團體及社團的意見書,則採取抽樣的方法稽查。
(iii) 在政府統計處及政府電腦資料處理處的協助下,我們看過資料輸入、核實及處理系統的運作情況,尤其注視查核重覆文件及將數據列表的操作方法。
(iv) 民意滙集處擬備報告書時,我們在不同階段觀看草稿,以便澄清我們可能遇到的疑問。

IV 評審事宜

9. 民意滙集處的職權範圍規定該處須盡量邀請及鼓勵廣大市民對綠皮書所討論的事項發表意見。在諮詢期開始時,民意滙集處已向我們介紹該處擬分階段推行的宣傳計劃。該宣傳計劃的作用,在邀請及鼓勵市民閱讀綠皮書,並於考慮內裏提供的選擇後,向該處提交意見。在諮詢期內,民意滙集處除進行原定計劃外,更不斷運用其他方法,加強宣傳,以鼓勵眾多的沉默市民發表意見。此外,民意滙集專員亦分別去信兩個市政局、各區議會、分區委員會、互助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及多類團體和社團,邀請他們發表對綠皮書的意見。

10. 傳播媒介在一段期間內曾屢次報導,謂大部份市民在理解綠皮書內容方面感到困難,無法對其中的選擇發表任何意見,故此要求政府解釋綠皮書內所提供的選擇。在那情況下,我們關注傳播媒介所報導的現象,可能會窒礙市民發表他們的意見,但另一方面,我們了解向市民解釋綠皮書內容,並非民意滙集處的責任。幸而,我們喜見政府為了加深市民對綠皮書的認識,特別製作了一輯合共十四集的粵語電視節目,以生動及簡明的手法,解釋綠皮書內的各項選擇。

11. 市民對綠皮書的意見,遠較對以往主要的諮詢性文件所發表的意見為多。我們因此感到鼓舞。據我們觀察所得,民意滙集處已採用合理及積極的方法,盡量邀請及鼓勵廣大市民對綠皮書發表意見。

12. 民意滙集處的工作方式和程序已在該處提交的報告書第一部份第 1.10至第 1.16 段內詳細描述,而審查這些方式和程序及監察其實施的方法,是我們任務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我們一方面保持獨立,另一方面則細心觀察民意滙集處的工作情況,以確定該處是否妥當及公正地蒐集和整理民意。就我們進行的監察職務(見上文第8(乙)段)所見,我們得出如下結論:
(甲) 我們認為民意滙集處組織完善,其處理意見書的程序妥當、有系統和有效率。我們亦知道民意滙集處對各類意見書和資料均採取了適當的保安措施。對於要求保密的意見書,民意滙集處尤其小心處理,嚴加保密。在諮詢期的最後階段,遞交民意滙集處的意見書數目急劇上升,因而亦大大加重了該處的工作量。有見及此、政府迅速調派 188 名職員至民意滙集處增援,因此該處仍能遵照既定程序處理該等意見書。民意滙集處在九月下旬收到一份簽名運動文件,內有簽名223 596 個,由於數目龐大,若依照處理其他個別人士和聯名人士的意見書,以及其他簽名運動及同類文件的方法,全面核對簽署人姓名與身份證號碼是否相符,實在不可行。因此,該處僅將文件內有提供身份證號碼的姓名的十分一加以核對。這是該處對工作方式作出改動的唯一例外情況,我們認為這個程序上的改動是實際和合理的。
(乙) 民意滙集處在其報告書第一部份第 1.14 段內說明如何將意見書分類,我們對這歸類法亦感到滿意。這個辦法,既符合民意滙集處職權範圍的指示,亦為該處其後將意見組合和表列的基礎。對於不同類別的意見書,包括簽名連動及同類文件和向民意滙集處遞交的各項民意調查,民意滙集處亦有依照規定的指示處理有關資料。至於民意滙集專員對後者所作的評論(詳情載於其報告書築二部份附錄VII內),我們亦已看過,並且認為民意滙集處在作出該等評論時,已盡量保持公平和客觀。
(丙) 據我們觀察所得,民意滙集處亦有將剪報、電台和電視廣播關於綠皮書的公共事務節目的錄音和錄影帶適當地編成資料文件。
(丁) 凡與綠皮書無關及重覆的意見書,以及由民意滙集處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或之前評定為冒名的意見書,均交與我們審核。這些意見書的資料並無輸入電腦。逾期遞交的意見書在按照地址退還提供意見人之前,我們都把它們的郵戳日期查看過。我們認為上述做法是妥當及公正的。
(戊) 雖然我們未能從專業角度評論由民意滙集處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但亦認為該等調查是有系統地進行,而所用的問卷亦包括了綠皮書所有主要事項。我們知道民意滙集處為求保持公正以取得信任,並無干涉上述獨立市場研究公司進行的兩次調查。
13. 從上文第 12(甲)至 12(戊)段可見。民意滙集處蒐集和整理市民意見的方法是妥當和公正的。我們一方面對此感到滿意,但同時亦注意到經由傳播媒介發表對該處工作方式和程序所作的兩點特別評論。第一點是關於意見書應否包括身份證號碼在內的問題。基於兩個理由,民意滙集專員決定毋須作此規定。首先,諮詢市民對綠皮書的意見並不是「公民投票」,因此規定市民在提供意見時,必須寫上身份證號碼意義不大;其次,一份沒有寫上身份證號碼但其所提意見具有充份理由支持的意見書,可能與一份具有身份證號碼的意見書同樣重要,因此應將該等理由記錄。我們對此決定亦表示贊成。事實上,在來自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的意見書中,分別祇有3% 和7% 是沒有提供身份證號碼的。

14. 另一項備受關注的事項,關乎意見書的真實性。自諮詢期開始,民意滙集處已採取了一項措施,向所有具備回信地址的意見書發答謝信。但其中有市民向民意滙集處舉報,聲言沒有向該處提交任何意見書而收到答謝信。截至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為止,該處根據舉報而確定為冒名的意見書共有1909份。這些意見書論及多個事項,而所提供的意見並不局限於綠皮書所載的任何一個選擇。民意滙集處不將這些意見書的資料輸入電腦,我們認為這個處理方法妥當和公正。由於民意滙集專員必須於十月底前完成報告書,因此決定以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為截止計算冒名意見書數目的最後限期。對於這個決定,我們亦表贊同。

15. 我們另一項重要的工作,便是判斷民意滙集處如何公平及正確地將該等意見在其報告書內表達。鑑於上文第8(丙)段內所述的審核任務,我們現將觀察所得記錄如下:
(甲) 據我們觀察所得,為方便電腦數據的處理起見,民意滙集處曾致力於編碼系統及數據輸入表格的設計工作,務求盡量真實準確地撮要和記錄社會人士的意見。採用各款數據輸入表格之前,民意滙集處根據經驗而將表格初稿修改,並透過試習對表格加以檢定。我們對表格的最終設計感到滿意,並相信這些表格有助於該處有效率、前後一致和準確地記錄民意。
(乙) 我們知道,在所有已填妥的數據輸入表格內的資料被輸入電腦之前,全部皆經民意滙集處的高層人員核查。從對電腦輸出的調查資料的查核中,我們發覺用電腦處理過的資料皆屬意見書原文所表達意見的真實概要。由此可見,民意滙集處已非常準確地將意見書中的民意傳送入電腦之內。
(丙) 民意滙集處利用本身及其他政府部門的電腦設備,以快捷有效的資料處理系統,將數據輸入表格內的大量資料輸入電腦,加以核實及處理。我們對這個系統的運作感到非常滿意。
(丁) 民意滙集處將經整理的意見分為十三個主要事項,每個事項在報告書內自成一章,這十三章大致上皆按照綠皮書的結構次序而編排。此外,民意滙集處亦依循其職權範圍的指示而將市民的意見在每章中提交及表列出來,我們對此感到滿意。由於 86% 來自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的意見書均屬內容相同的信件或問卷,因此民意滙集專員在報告書的第三部份,附上所有各類預先印製意見書的每一款樣本,並臚列該處所收到的每款預先印製意見書的數目,務求客觀公正地反映全面的情況。至於那些與綠皮書無關、重覆、逾期遞交及於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或之前被確定為冒名遞交的意見書,其中的意見並沒有納入該處的報告書內,這點可由我們證實。最後,我們希望指出一點,從我們執行監察委員職責期間所作的查核及觀察所得,民意滙集處已公正和準確地報導社會人士對綠皮書的反應。

V 其他觀察所得
16. 我們以獨立監察委員的身份參與這項規模空前的諮詢行動後,現欲提出幾點其他觀察所得。

17. 首先,關於立法局推行直接選舉的問題,在諮詢期內成為社會人士關注的焦點,社會人士就這個問題所提出的意見較綠皮書所論及的其他事項為多。96% 的意見書曾就此事項加以評論。作為政制檢討重要部份的立法局結構,無疑是導致上述現象的主因,但由傳播媒介報導所產生的影響亦不應忽視。在政府發表綠皮書之前,社會知名人士已紛紛就立法局引進直接選舉議席這個論題展開討論,並由傳播媒介報導。諮詢期內,傳播媒介仍不斷詳盡報導關於直接選舉的新聞和社會人士的意見。我們認為,這種情況,可能是影響市民大眾對綠皮書的注意力及意見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18. 其次,我們獲悉,頗多有關綠皮書的民意調查所得的結果均有差異。近日民意調查愈見普遍,可能形成一種趨勢,就是舉辦意見調查時,忽畧了需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及如果調查辦得不妥善,便不能真正反映民意或不能得出有意義的結果。鑑於各個有關綠皮書的民意調查均以各種方式進行、故所得結果有相當大的差別,甚至有些互相矛盾亦不足為奇。最令我們費解的是,有若干民意調查明顯地採用同樣方法和抽樣範圍進行,但卻得到不同的結果。我們相信,這些差異,是由於調查方法中的其他變項,以及環境因素造成。民意滙集處報告書第一部份第五章闡述了該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兩次民意調查詳情。該報告書第二部份的附錄 VII已列明了民意滙集處所收到的其他 158 個民意調查(不包括8個由發起團體要求保密的調查在內)和民意滙集專員對這些調查所作的評論。至於這些調查結果是否正確和可靠,則有待讀者審慎研究各有關調查分別採用的方法,然後自行作出判斷。

19. 再者,我們想談談口頭意見的問題。正如民意滙集處進行宣傳時稱,如果個別市民未能以書面表達意見,他們可直接在民意滙集處提供口頭意見,或在各區政務處、兩局議員辦事處、兩個市政局轄下辦事處和各區區議會辦事處口述意見,由有關人員記錄在案和送交民意滙集處。鑑於這類意見書的性質特殊,我們曾審慎考慮觀察及見證記錄這些意見過程的可能性,但由於這些提意見人沒有亦毋須預先通知有關辦事處在何時以口頭表達意見,故上述措施並不可行。雖然我們並無直接監察記錄口頭意見的過程,卻欣悉有關工作人員在記錄了口述的意見後,將寫下的意見向提意見人覆述一遍,以證實正確無訛,才遞交民意滙集處。在民意滙集處所收到共 134 187份意見書中,祇有112份意見書入於這一類。

20. 另一點值得提及的是,市民在其遞交的意見書中,廣泛採用預先印製而內容相同的信件和問卷。一如上文第 15(丁)段所述,個別人士及聯名人士遞交的意見書,有86% 是預先印製的。所有這些意見書的樣本已載於民意滙集處的報告書第三部份。我們認為,雖然這是一種方便社會人士陳述他們對綠皮書意見的方法,但亦不無缺點。我們在審查電腦輸出的資料和審閱意見書時,曾發現某些問卷的設計導致部份提意見人發表前後矛盾的意見。此外,大部份預先印製的意見書所論及綠皮書內事項的範圍均屬有限,尤以內容相同的信件為然。

VI 結語
21. 總括來說,我們斷定民意滙集處已妥當、準確和公正地執行任務及依照職權範圍所定程序行事。

22. 對於民意滙集處工作的優秀表現,尤其是對該處勤懇工作的職員,在應付始料不及的大量工作時所表現出的幹勁和有毅力,我們深表讚賞。此外,對於該處職員給予方便,讓我們視察他們的工作和編寫報告所用的一切資料,我們衷心感激。我們的監察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實有賴他們的合作和幫助。

23. 此外,我們對監察委員辦事處職員盡心盡力和有效率的支持表示謝意。

24. 同時,我們曾請求政府統計處處長和政府電腦資料處理處經理及其職員提供協助,請他們介紹和示範數據輸入、資料的核實和處理系統。我們很感激他們所提供的協助。

25. 最後,我們對各議會主席安排我們列席觀察他們討論綠皮書的會議或研討會表示謝意。這些經驗,使我們得以體會到社會人士對綠皮書諮詢文件的反應,而這種體會是非常珍貴的。

附錄
監察委員所旁聽有關綠皮書的會議及研討會一覽表

I
立法局、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會議

立法局
15. 7.1987
16. 7.1987

市政局
14. 7.1987
8. 9.1987

區域市政局
23. 7.1987

II
區議會會議

灣仔區
16. 6.1987

中西區
18. 6.1987

東區
18. 6.1987

西貢區
19. 6.1987

離島區
22. 6.1987

黃大仙區
7. 7.1987

北區
20. 7.1987

南區
23. 7.1987

元朗區
13. 8.1987

觀塘區
17. 8.1987

屯門區
18. 8.1987

九龍城區
25. 8.1987

葵涌及青衣區
3. 9.1987

沙田區
8. 9.1987

荃灣區
9. 9.1987

旺角區
11. 9.1987

深水埗區
11. 9.1987

大埔區
15. 9.1987

油麻地區
18. 9.1987
                           
III
研討會

旺角區議會主辦的研討會
19. 7.1987

荃灣區議會主辦的研討會
20. 7.1987

觀塘區議會主辦的研討會
2. 8.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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